索賠5000元以上的可申請調解
根據意見稿規定,醫療糾紛發生后,索賠金額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索賠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醫患雙方應當向醫調委申請調解。
醫調委受理醫療糾紛后,應當指定2名以上調解員主持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均可聘請律師或者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
醫調委應當自受理醫療糾紛之日起30日內(不包含醫療事故鑒定時間)調解完畢,逾期未調解完畢,醫患雙方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個月,到期仍未達成調解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調解不成的,醫患雙方可以通過訴訟或仲裁等途徑解決。
意見稿指出,若患者已通過衛生行政部門、仲裁、法院等渠道申請處理的,以及因非法行醫而引發的糾紛和非醫療行為引起的其他民事糾紛的,醫調委均不予受理。
醫療責任險為醫院“減負”
意見稿規定,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市屬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其他醫療機構可以自愿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所謂醫療責任險,是指投保的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在從事與其資格相符的診療護理工作中,因發生醫療事故、醫療差錯及醫療意外,由保險公司負責經濟賠償。
意見稿中指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或經醫調委、仲裁委員會調解時,醫療機構應當通知保險公司參與。最終,醫患雙方達成協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書或裁決書、人民法院調解或作出生效判決的,保險公司或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調解協議、裁決書或判決及保險合同及時向患方支付賠償金。
據了解,河南省幾家醫院早在2002年就開始試行醫療責任險,而時至今日,鄭州市購買醫療責任險的醫療機構卻仍只有10多家,而且能投保的保險公司也為數不多。
一位專家告訴記者,這一保險一直推行不好是因為缺少一個重要環節——第三方調解制度和統一投保機制。對此,市衛生局負責人表示,未來將在廣泛聽取醫療機構及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確定保險方案,通過招標確定承保公司,醫療機構投保醫責險,使醫調委達成的賠償協議得到及時理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