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5日電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在其官方網站發布關于征求《保健食品試驗檢驗機構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
保健食品試驗檢驗機構認定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保健食品試驗、檢驗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確保保健食品試驗、注冊檢驗的科學、公正、準確,加強保健食品試驗、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和《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保健食品試驗機構(以下簡稱試驗機構)是指承擔保健食品試驗工作的機構,保健食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是指承擔保健食品注冊檢驗工作的機構。
第三條 試驗、檢驗機構的資格認定與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保健食品注冊工作的需要以及試驗、檢驗機構的總量、分布等情況,開展試驗、檢驗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試驗、檢驗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轄區內試驗、檢驗機構的資格認定申請,并負責其日常監督。
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其設置的政府網站上公告試驗、檢驗機構的相關信息。
第七條 保健食品試驗、注冊檢驗(以下簡稱試驗、注冊檢驗)由試驗、檢驗機構指定的檢驗人獨立進行。
檢驗人應當依法開展試驗、注冊檢驗工作,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保證出具的試驗、注冊檢驗數據和結果科學、客觀、公正、準確,不得出具虛假的試驗、檢驗報告。
第八條 試驗、注冊檢驗實行試驗、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試驗、檢驗機構和檢驗人應當對出具的試驗、檢驗報告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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