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4日電 據中國衛生部網站消息,為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四》,根據中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符合條件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以下簡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設個體診所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取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臨床、中醫、口腔類別的執業醫師)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在內地申請開設個體診所:
(一)具有香港、澳門合法行醫權,在香港、澳門執照行醫滿5年,或在兩地連續行醫時間合計滿5年;
(二)在內地從事同一專業臨床工作連續5年以上。
二、1名香港或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只能開設1所個體診所,由其本人全資舉辦,并擔任該個體診所的負責人。
三、在內地開設個體診所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在該個體診所注冊并執業,因故不能繼續執業的,應依法辦理注銷該個體診所手續。
四、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開辦個體診所,申請的診療科目應與其本人在內地和港澳的執業范圍相符合。
五、個體診所原則上不得聘用其他執業醫師。因醫療服務必需,可聘用1-2名與開設個體診所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執業范圍相同的執業醫師(內地居民)參與工作。個體診所根據醫療服務需要,可聘用適當數量的內地注冊護士。
六、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開設的個體診所名稱,原則上應核定為“所在地地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姓名+科別+診所”。
七、申請開設個體診所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持有關證明和材料向擬設置診所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初審后上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報衛生部備案;申請開設中醫個體診所的,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后,報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批,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衛生部備案。個體診所的執業登記、日常監督管理按照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規定辦理。
八、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除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提交有關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證明和材料:
(一)內地《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二)經香港醫務委員會、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或澳門衛生局認定的香港、澳門執業證明書或執照/注冊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經內地或香港、澳門保險機構出具的承保范圍包括內地的醫療責任保險證明(原件);
(四)由香港醫務委員會、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或澳門衛生局出具的香港、澳門專業操守/良好聲譽證明書(原件);或內地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執業經歷證明(原件)及《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九、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置的個體診所應遵守內地醫療機構、醫療技術管理、執業醫師、執業護士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按照保證醫療質量、醫療安全的原則規范執業。醫療活動過程中出現的醫療事故、糾紛等按照內地有關規定處理。
十、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