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建立出口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者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并予以公布。這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日前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實施意見》中明確的。
《實施意見》規定,藥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出口產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出口藥品、醫療器械的生產經營者逃避產品檢驗或者弄虛作假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
進口藥品、醫療器械,《實施意見》規定,應當符合《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口藥品、醫療器械的管理規定,并符合我國與出口國(地區)簽訂的協議規定的檢驗要求。
《實施意見》強調,藥品銷售者向進口產品代理機構進貨時,應當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口岸藥檢所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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