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發現其生產的藥品或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生產企業必須主動召回,否則將被藥監部門依法重罰;若因未召回隱患藥械導致危害公眾生命的嚴重后果的,責任企業將被吊銷藥品或醫療器械的生產資格。
日前,國務院出臺《特別規定》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國家藥監局昨天公布《實施細則》,向社會征求修改意見。其中,特別對不良藥品、醫療器械的召回,做出規范化規定。
《實施細則》明確: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藥品、醫療器械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并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
藥品、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或銷售者,如果不履行主動召回義務,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產品、銷售者停止銷售,對生產企業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對銷售者并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因未召回不良藥品或醫療器械,對公眾健康和生命造成嚴重危害的責任企業,國家藥監局強調,當初辦理藥(械)生產許可證的藥品監管部門,須依法吊銷其藥品或醫療器械的生產資格。
此外,各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都應該在屬地建立藥品、醫療器械安全信用等級分類管理制度,判定為嚴重失信的,依據《特別規定》,吊銷其許可證照。(記者魏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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