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衛生局下發通知,要求任何醫療機構不得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檢查作為體檢的常規項目,開單檢查前應征得體檢者本人的同意或體檢者單位的授權,同時要注意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
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雖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傳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圍,肝組織無明顯損傷,不表現臨床癥狀,在日常工作、社會活動中不會對周圍人群構成威脅。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嬰垂直(分娩和圍產期)和性接觸三種傳播途徑,不會通過呼吸道和消化道傳染,一般接觸也不會造成乙肝病毒的傳播。
為了切實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市衛生局下發通知,對各級醫療衛生單位提出了四點要求:一、任何醫療機構均不得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檢查作為體檢的常規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部明文規定外,不得強行為體檢者作乙肝病毒血清學檢查。開單檢查前應征得體檢者本人的同意或體檢者單位的授權。如有醫療機構違反以上要求,市衛生局將嚴肅處理。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對勞動者開展體檢過程中要注意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三、各級健康教育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醫療機構應積極做好相關的宣傳教育工作,消除公眾對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不必要的恐懼心理。四、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各醫療機構要加強與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的協調配合,共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指導用人單位樹立公平就業的觀念,消除就業歧視現象,營造公平就業的良好氛圍。(記者余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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