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后的首個工作日,國家發改委公布了《醫藥價格工作守則(暫行)》。按照這一政策性文件規定,今后的醫藥價格制定程序將要經過成本調查、專家評審論證、聽取各方意見、集體討論、集體審議等五道完整程序。為公正起見,發改委還對這五道程序作了不少嚴格限制,比如,成本調查必須有兩名官員參與并簽字負責,參與評審論證的專家實行隨機抽選,定價之前可通過媒體公開征求意見等。
作為藥監工作的主管機構,國家發改委的這項最新政策,起到了一箭雙雕的作用:一方面針對藥監工作的要害環節,即醫藥定價體制進行了完善規定,以彌補目前藥監制度的漏洞;另一方面以負責任的態度,讓人們看到了藥監制度改革的曙光。
提到醫藥價格問題,太多的人有太多的話要說。從數千元治感冒,到數十萬元做無休止的檢查;從新瓶裝老酒式的變著法子漲價,到藥品和醫療器械購銷中的回扣歪風;從醫生故意多開單子賺取提成,到平價藥店的屢受攻擊……人們在感受肉體病痛的同時,不斷忍受由醫藥價格虛高帶來的心靈折磨。“買不起藥、看不起病、住不起院”,幾乎成了很多人就醫過程中的同感。
現在看來,這種不正常現象,不僅和某些政府官員腐敗有關,更和醫藥監管體制特別是醫藥定價機制的漏洞相關。
考察原有定價機制可以發現,一方面,由于藥監部門沒有詳細規定新藥研發和舊藥改進的標準體系,導致很多藥企以對舊藥改頭換面的方式取得新藥名再重新定高價的方法,賺取不義之財;另一方面,有關法律和政策對藥品定價,亦缺乏嚴格的程序規定,使得政府定價行為很容易被異化為“企業定價,政府確認”的方式。一個最典型的問題是,不管是《藥品管理法》還是國務院實施該法的細則,都只籠統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卻沒有規定這種定價的監督程序。
對這些漏洞,特別是醫藥定價程序上的漏洞,有關方面和地方政府并不是沒有覺察。以北京市的政策為例,北京市發改委曾在2005年規定,有關政府部門在受理藥企價格申報后,要委托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中介組織進行調查再定價。但即便是這樣的規定,仍然忽視了程序公正這一防止權錢交易有效手段的使用。
正是在這樣的醫藥定價制度下,不僅藥企可以通過耍花樣取得高定價,還造就了依靠醫藥定價權力而發財者,如原藥監局長鄭筱萸。
現在,對國家發改委關于醫藥價格的新政,盡管還有改進的空間,比如沒有將媒體公布信息作為必經程序,而只是作為選擇性程序;但是,畢竟這是可喜的進步。
當然更應看到,就整體的醫藥監管體制而言,醫藥定價制度僅僅是其中一個方面,在其他很多環節,比如藥監局的權力壟斷、主管部門和藥企的利益捆綁、醫藥企業和醫療機構的利益均衡、國家基本藥品制度、藥企與公民的信息對稱、醫療專家對醫藥監管的局外人角色等諸多方面,還需要認真考慮,盡快制定完善方案。(陳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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