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五月一日起施行——
采訪人:人民日報記者富子梅
解讀人:國家藥監局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
別在展會上買藥
近年來,國內出現了各類藥品展示會、博覽會,其中一部分經營秩序相當混亂,有的不法分子借機銷售假劣藥品,有的無證經營藥品,有些醫藥產業博覽會上,各種仿冒產品竟然與正規品牌“同臺”叫賣。如此種種,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新出臺的《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明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或者現貨銷售藥品;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
這里的“現貨銷售藥品”是指: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其委派的銷售人員,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場所,攜帶藥品現貨向不特定對象現場銷售藥品的行為。
別要贈送的處方藥
藥品特別是處方類藥品的隨意使用,直接威脅著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從1999年起,我國開始對上市藥品實行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
《辦法》明確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并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辦法》指出,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搭售、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
別到藥店購買醫療機構制劑
醫療機構制劑一般是市場上沒有供應的品種,患者可以在醫院藥房憑醫師處方購得。但由于其質量、療效、不良反應等沒經過充分的臨床證實,也沒有得到藥監部門的許可,因此不得在市場上銷售或者變相銷售,也不得發布廣告。
《辦法》要求,藥品經營企業不得購進和銷售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醫療機構不得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未經診療直接向患者提供藥品。醫療機構購進藥品,必須建有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藥品購進記錄必須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別忘索要銷售憑證
目前,消費者在醫院藥房購買藥品一般都會得到相應的處方和銷售憑證,但如果只是在藥店買些治療頭疼發熱的普通藥品特別是非處方藥時,往往沒有處方,也不會索要銷售憑證,這就給處理藥品質量問題帶來了許多麻煩。
為給追溯、查證、處理藥品質量問題提供重要線索來源,《辦法》規定: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等內容的銷售憑證。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為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藥品提供場所,或者資質證明文件,或者票據等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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