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衛生部近日印發《衛生監督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實施衛生監督檢查、衛生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執法活動中發生執法過錯,將被追究相應責任。
衛生監督執法過錯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由于主觀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執法不當的行為。《辦法》規定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衛生行政執法活動中,超越法定權限執法的;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導致行政行為有過錯的;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等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存在重大過失的情形,應當追究衛生監督執法過錯責任。
對于發生監督執法過錯的責任單位,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作出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的處理。對于發生行政行為過錯的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通報批評、離崗培訓、調離崗位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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