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消息,衛生部部務會議已于2006年6月13日討論通過了《衛生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要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
年收入3000萬元以上或擁有300張病床以上的醫療機構、年收入2000萬元以上或所屬單位多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
其他衛生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也可以授權本單位其他機構履行審計職責,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審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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