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活體器官摘取前,要舉行聽證會,確認器官捐贈者的真實意愿。昨天,衛生部制定了《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規定要求,開展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的三級醫院要具有器官移植臨床應用能力的執業醫師和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有開展器官移植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有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與倫理委員會并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此外,醫療機構還必須建立移植器官論證制度,即在每次器官移植前,必須將病例提交器官移植技術與倫理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經同意后才可實施器官移植。其中,該委員會應當由管理、醫療、護理、藥學、法律、倫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管理辦法還明確規定,器官不得買賣。同時捐贈者有權在器官移植前拒絕捐贈器官。在進行活體器官摘取前,還要求舉行聽證,邀請醫學、法學、倫理學、社會學等方面的專家和活體器官捐贈者本人及其家屬參加,確認符合法律法規和醫學倫理學原則,是活體器官捐贈者本人真實意愿,無買賣器官或者變相買賣器官后,才可進行活體器官移植。
規定還明確指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肝炎病毒攜帶者、梅毒患者等患有經血液傳播疾病者的器官不得用于器官移植。
該《辦法》的征求日期將截止到2006年1月31日。衛生部指出,已開展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應當在《辦法》正式實施后6個月內按照規定向評價機構提出評價申請。6個月內沒有提出評價申請的,或者沒有通過評價的,一律停止器官移植臨床應用。
北京娛樂信報 200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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