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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在加快資本市場誠信建設方面有哪些打算和工作部署?
答:在監管工作中,誠信和懲戒這兩個詞都很關鍵。誠信兩字,誠是重心,有誠才有信;懲戒兩字,戒是重心,為了戒才要懲。所以去年年底以來,證監會已經向社會公布了30多起證券期貨違法案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同時,證監會擬制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加強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誠信監督約束,目前該《辦法(征求意見稿)》正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今后,對內幕交易、市場操縱、欺詐上市、虛假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依然要加大打擊力度,發現問題要更快處理,絲毫也不能手軟。另一方面,證監會也提出,要提高辦案的附加值。就是說,懲罰并不是目的,關鍵是要通過案件的查處,發揮警示作用。
內幕交易是各國市場監管中面臨的共性難題。查辦內幕交易案件,涉及的主體和賬戶數量多、分布廣,尤其是證明違法犯罪者知悉、傳遞內幕信息的難度很大,查證要耗費大量的人力和時間。從社會觀念看,很多人還認為內幕交易不是犯罪,這在其他國家也一樣,比如日本,25年前才把內幕交易定為犯罪,人們的警惕性是逐步提高的。此外,資本市場是全國性的統一市場,而上市公司分散于各地,在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銜接上也存在不少困難,除地方保護主義因素外,也存在執法機構缺少專業人員的問題。
證監會將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堅持打防結合,充分發揮已有的綜合防控體系的作用。此外,有些制度安排也可能需要借鑒國外的一些有效做法。比如,在一些國家,和解制度在內幕交易查處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被調查者接受監管部門的執行措施,但既不承認也不反駁相關指控。這樣既能提高監管實效,使受損害的其他投資者相對迅速地獲得賠償,也能產生足夠的懲戒效應。
12、2012年證券期貨市場發展的主要目標和任務是什么?
答:“十二五”規劃綱要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已經為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確定了明確的目標和任務。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培育專業化的投資機構和中介組織、擴大多個領域的對外開放都非常重要。2012年要取消約40%的行政審批項目,有的會下放和合并。最迫切的任務是深化發行體制改革,完善發行、退市和分紅制度。
13、目前國內債券市場建設的現狀如何?管理層對債券市場的發展有哪些構想和推進方案?
答:目前我國債券市場管理不統一,償債的風險控制機制不完善,信用責任模糊。不同的部委審批,最大的問題就是提供了某種隱性的背書或擔保,長期積累下去就會形成較大的系統性風險。
證監會正在制定中小企業私募債的實施方案,市政債和機構債也在積極研究推進之中。按照國務院要求,人民銀行、發改委和證監會初步建立了公司信用類債券的部際協調機制。現階段,證監會著力推進債券市場制度規范的“五個統一”:統一準入條件、信息披露標準、資信評級要求、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和投資者保護制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促進場內、場外市場互聯互通,逐步建設規范統一的債券市場。
14、債券市場產品創新突破口在哪里,有哪些新產品可以推出?
答:債券市場需要進一步加大創新力度。比如發展高收益債,目的是彌補債券市場制度空白,更好滿足社會多元化投融資需求。
證監會正在研究推出中小企業私募債。作為公司債的一個種類,它包含高收益債的市場需求,但又不局限于高收益債。發行此類債券符合法律規定,也有利于改善中小微企業的融資工具和途徑。
證監會已對地方政府、發債企業和中介機構做了初步調研,正在抓緊研究制定相關方案。此外,如市政債、機構債等,也有利于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債務透明度,分散銀行體系風險。監管部門將認真研究,積極創造條件,推動這兩類債券產品的發展。
國債期貨經過長期的精心準備,也有望在不久的將來推出實施。國債期貨對于利率市場化、金融機構套期保值和化解市場風險都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伴隨著我國經濟的崛起,商品期貨市場也正在迎來又一個繁榮興旺的春天。
15、證監會的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中對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上做了哪些安排?
答: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各項制度規則制定的核心原則,在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中得到了充分體現。4月28日,證監會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著力于完善信息披露和市場約束,核心目的是促使新股價格真實反映公司價值,實現一、二級市場的協調健康發展。具體做出以下安排:首先,進一步推進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制度建設,強化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全過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質量。其次,明確發行人與中介機構、詢價對象等的責任,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等都是直接著力于保護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措施。第三,結合我國市場投資者的結構特點,提高了網下配售比例,同時明確了網下向網上的回撥要求,體現了重視中小投資者參與新股的意愿,兼顧了推動市場不斷規范和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積極保護。第四,引入獨立第三方對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風險評析,旨在為中小投資者在新股認購時提供參考,幫助中小投資者更加準確、深刻地判斷發行人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