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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變更申請表(轉股類)
(注:房地產類企業需增填承諾書)
國家外匯管理局 分局/外匯管理部( 中心支局/支局):
本公司(名稱) ,組織機構代碼 ,為:( )獨資企業 ( )合資企業 ( )合作企業 ( )其他;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國籍:
轉股變更類型為:□外轉中/□中轉中/□外轉外/□中轉外
商務部門批準證書號: 批準日期:
(請企業根據變更后的實際情況選擇A、B、C):
A( ) 本公司外方投資者屬于“境內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經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辦理特殊目的公司外匯登記。
B( )本公司外方投資者直接或間接地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該外方投資者不屬于《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所規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本公司保證外方投資者直接或間接地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的過程符合中國和注冊地法律規定,不存在逃匯、非法套匯、擅自改變外匯用途等違反外匯管理法規的情況(或相關違規行為已接受外匯管理部門查處)。
C( ) 本公司保證外方投資者沒有直接或間接地被境內居民持股或控制。
如存在虛假、誤導性陳述騙取外匯登記的行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擔由此而導致的法律后果。特此申請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變更登記。后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變更信息表(轉股類)》
法定代表人簽名: 單位公章:
申請日期: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變更信息表(轉股類)
單位名稱(蓋章): 組織機構代碼 注冊幣種:
一、投資者出讓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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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名稱 |
國別 (地區) |
本次轉讓實際到資的注冊資本 |
本次轉讓未實際到位的注冊資本 |
本次轉讓注冊資本合計 |
轉讓對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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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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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方或外方投資者受讓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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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名稱 |
國別 (地區) |
本次受讓實際到資的注冊資本 |
本次受讓未實際到位的注冊資本 |
本次受讓注冊資本合計 |
支付對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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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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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手交易明細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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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受讓方 |
股權出讓方 |
轉讓注冊資本 |
股權購買對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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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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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方投資者購買股份出資形式計劃(中轉外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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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受讓方(外方) |
股權出讓方(中方) |
轉讓注冊資本 |
股權購 買對價 |
貨幣 |
實物 |
○ 無形資產 ○ 股權 ○其他出資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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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匯 |
跨境人民幣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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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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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讓股權的外方投資者處置收益的計劃(外轉中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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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名稱 |
轉股現匯收入 |
處置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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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出境外 |
境內再投資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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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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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方基本信息(轉讓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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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名稱 |
國別 (地區) |
所占注冊資本 |
出資比例 |
投資者類型(見注釋) |
證件類型 |
證件編碼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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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投資方為境內機構的可選填:中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其他企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其他金融機構。投資方為境外個人的可填寫:臺港澳居民、臺港澳以外的外籍自然人、華僑、綠卡持有者、其他。
3.1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法規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4.《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 |
審核材料 |
1.書面申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申請表》及《境外投資資金來源情況表》; 2.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4.境外企業外方股東為境外個人的,提供該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外方股東為境外機構的,提供其機構登記注冊證明文件; 5.發生前期費用匯出的,提供相關說明文件及匯出憑證; |
審核原則 |
1.境內機構將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以及其所投資境外企業減資、轉股、清算等所得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設立、并購或參股未登記的境外企業的,應在上述直接投資活動發生后60天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2.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應分別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境外投資登記材料,由其中一家外匯局在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中登記全部信息。系統登記完成后,境內機構分別向所在地外匯局領取境外投資外匯登記IC卡。 3.境內投資者通過收購其他境內投資者在境外企業股權的,股權出讓方應按照本操作規程中3.2項(股權部分出讓)或3.4項(股權全部出讓)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后,受讓方再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登記手續。 4.依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辦理外匯登記時,應在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中將該境外企業標識為“特殊目的公司”。 |
授權范圍 |
境內機構依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由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審核辦理,不能授權轄內分支機構辦理。境內機構設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的,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可依據自身業務情況授權轄內分支機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