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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變更登記
法規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4.《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 |
審核材料 |
1.書面申請; 6.依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發生股權融資的,另需提供融資協議書(公募上市的需提供招股說明書)、商務部批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證明文件、《特殊目的公司融資情況登記表》; 7.依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以境外股權并購境內企業的,另需提供證監會的核準文件; |
審核原則 |
1.已登記境外企業發生名稱、經營期限、合資合作伙伴及合資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變更,或發生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合并或分立等情況,境內投資者應在變更發生后60天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手續。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手續。 3.依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發生融資變更事項的,應在融資資金首次到賬后3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未辦理融資變更登記手續的境外融資資金不得以投資、外債等形式調回境內使用。 |
授權范圍 |
境內機構依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的,由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審核辦理,不能授權轄內分支機構辦理。境內機構設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變更登記的,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可依據自身業務情況授權轄內分支機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