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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備案
法規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4.《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 |
審核材料 |
1.書面申請; |
審核原則 |
1.已登記境外企業發生長期股權或債權投資、對外擔保等不涉及資本變動的重大事項的,境內投資者應在上述重大事項發生后60天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備案手續。 3.境內機構依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設立或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一個或多個企業的,上述一個或多個境外企業均應在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中標識為“特殊目的公司”。 |
授權范圍 |
境內機構依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辦理境外投資外匯備案的,由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審核辦理,不能授權轄內分支機構辦理。境內機構設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辦理境外投資外匯備案的,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可依據自身業務情況授權轄內分支機構辦理。 |
3.4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注銷登記
法規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4.《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5號) |
審核材料 |
1.書面申請(境外企業基本情況、注銷或停止經營的原因、目前資產狀況、應調回境內資產金額等); 3.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對注銷事項的核準或備案文件(依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相關注銷事項需提供商務部的證明文件); 4.境內投資者將股權全部轉讓給其他境內投資者的,另需提供轉股協議;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交易的真實性或申請材料之間的一致性時,要求提供的補充材料。 |
審核原則 |
1.境內機構持有的境外企業股權因轉股、破產、解散、清算、經營期滿等原因注銷的,境內機構應在取得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60天內,憑相關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注銷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2.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各投資主體分別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3.外國投資者以境外股權并購境內公司導致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的,自工商主管部門頒發加注的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如果境內外公司沒有完成其股權變更手續,則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自動失效,應在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中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
授權范圍 |
境內機構依據《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辦理境外投資外匯注銷登記的,由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審核辦理,不能授權轄內分支機構辦理。境內機構設立或控制非特殊目的公司辦理境外投資外匯注銷登記的,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可依據自身業務情況授權轄內分支機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