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由于金潤投資有限公司是由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絕對控股的公司,在知道自身的利益受到損害的前提下,金潤投資有限公司有追究這種可能導致國有資產流失行為的義務和權利。
《證券日報》還就此事采訪了證券法律師楊兆全。楊律師表示,獨立董事若是不能完全履行自己作為獨立董事的責任,那么監管層會將此類情況歸類于虛假陳述,并認定獨立董事也將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時,針對科達股份董事長、實際控制人以及財務負責人之間的親屬關系,楊律師告訴記者,作為上市公司的管理層由親屬或是關系較為密切的人來擔任可能會影響上市公司的公眾性。
而就目前監管層所作出對科達股份、科達集團以及前董事、高層的譴責,楊律師表示這還不夠——“如果說違法情節比較嚴重、數額較大時間又很長的話,那么我想光譴責也是不夠的,應該由監管層給予行政處罰應該是比較合適的。”
同時,楊律師指出,現有法律的規定,只有監管層做出行政處罰后,投資者才能進行民事索賠。這種情況下,監管層的行政處罰就顯得比較重要了。只有投資者的利益得到維護,才能進一步契合完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理念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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