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失敗也應常態化
新股破發僅僅是個起點。西南證券場外交易市場部總經理周到認為,最終要使首發新股“破發”常態化,或許每年有若干宗首發新股失敗或推遲案例,才算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實現了目標。
2010年是滬深證券交易所開張20周年。而迄今為止,滬深市場只有因為擬上市公司違規而在刊登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后,首發被叫停的案例,而沒有任何一起擬上市公司在刊登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后,因認購不足等市場原因導致發行失敗的案例。這也是中國式首發上市的結果。
境外市場的情形就不一樣。去年10月21日和12月7日,卓越置業和融創中國發布全球招股文件;10月27日和12月14日,兩公司卻宣布:鑒于目前市況及為投資者爭取最佳利益,“決定不會按原定時間表進行全球發售”,并退回募集資金,上市計劃被擱置。原定在去年12月1日發布招股文件的國際泰豐控股,也因市況不佳而決定押后上市,迄今未見時間表。本來,擬上市公司發行能否成功、何時首發,屬于市場行為。滬深市場只要拿到“批文”,就從不主動推遲發布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時間的情況,只能說明發行體制不夠完善。
對此,周到提出建議說,首先要重視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集中上市的力度。長期以來,少有的幾宗首發新股上市當天即“破發”的案例,都集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中。深市新上市公司的平均首日漲幅,要遠遠超過滬市新上市公司。這當然不是說,所有的深市新上市公司有更高的投資價值。這種現象的產生,主要是上市規模差異形成的。因此,適當加大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集中上市力度,讓深市新上市公司“破發”常態化,不僅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也有利于全面提高投資者的風險意識。
同時,要培育承銷商選擇發行時間的能力。目前的新股首發,實際上由中國證監會通過下發“批文”,來調控節奏,承銷商基本不用把握發行時間。這就使得監管風險加大,市場作用削弱。截至2010年1月31日,已“過會”而未發布招股意向書的,有擬在主板上市的華泰證券等4家公司、擬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潛江永安藥業等64家公司、擬在創業板上市的8家公司。假設在一夜之間向這76家擬上市公司下發“批文”,他們敢在次日全部發布招股意向書嗎?一旦認購不足,他們能退回募集資金,不按原定時間發售新股么?培育承銷商選擇發行時間的能力,有利于真正培育詢價機制下的定價能力。因為離開了具體時間,定價只能是理論上的。這樣的定價,意義非常有限。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能否全面成功,也是關系到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的大問題。2010年,我們要研究和探索建立在中國證監會統一監管下具有中國特色的場外交易市場,擇機擴大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試點范圍,加快場外交易市場建設。在境外,場外交易市場實行注冊制。目前,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新股發行實行備案制。若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獲得全面成功,也有利于推動場外交易市場新股發行制度的出臺。
新股發行改革尋求三大突破
就在最近,關于“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研討會”在上海召開。這次會議上,中國證監會就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中的焦點問題,向包括投行、機構投資者、專家學者等在內的多方人士廣泛問計。業界普遍認為,這次研討會意義非同尋常,管理層試圖通過征求意見為下一步改革探路。
相關統計數據顯示,在最近7個月內發行上市的136只新股中,平均發行市盈率超過55倍,而創業板新股的平均發行市盈率更是超過66倍。這不僅高于海外其它市場的新股發行價格水平,也超過了目前市場中同類上市公司的估值。分析人士認為,“破發”現象背后暴露出新股定價過高的問題。
對此,中國證監會主席助理朱從玖在會上表示:“在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取得階段性成果的同時,市場引發了對發行市盈率較高、資金超募、新股發行節奏加快是否影響市場走勢等問題的廣泛討論。”
他表示,新股發行市場化需要市場參與各方———發行人、承銷商與投資者都擔負起自己的職責。其中,主承銷商要更多考慮投資者利益、長期利益和市場信譽。詢價機構要加強自律管理,提高研究能力、定價能力與公信力,在報價過程中盡量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
在這次會議上,高市盈率發行現象也成為與會嘉賓熱議話題,這些專家紛紛建議,適度賦予主承銷商自主配售權、適當提高網下配售比例等有助于解決這一問題。
與高市盈率發行相并行的一大現象是,新股發行中的超額募集資金現象愈發嚴重。數據顯示,2009年A股市場共超額募集資金為699.82億元,中小板實際募集資金幾乎是擬募集資金的2倍,創業板則接近3倍。很多上市公司超額募集資金規模巨大,資金利用效率讓人產生質疑。
針對這一問題,中國人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副總裁王軍輝建議是,對于嚴重的超募情況,可以縮小發行股本,減少對資本市場的資金需求壓力。
廣發證券總裁李建勇則建議,在適當的時候,應引入存量發行和儲架發行。存量發行是成熟市場常用的新股發行方式,它的特點是從原有的股東股份中分割出一部分向社會公開發行。而儲架發行是針對上市公司投資金額較大、時間跨度較長的項目,監管部門一次性審核其發行申請,然后由公司、承銷商根據項目的實際需要,分次擇機募集資金。他還建議對超募資金的監管向前延伸,“將超募管理擺在事前進行監督,或許比事后監督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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