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證券經營機構募集境內投資者外匯資金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的,應根據相關規定,為產品開立募集資金專用外匯賬戶和外匯清算賬戶。
證券經營機構需通過直銷和代銷方式募集境內投資者外匯資金的,還應開立產品的直銷和代銷外匯賬戶。
上述各賬戶由證券經營機構持國家外匯管理局投資額度批準文件根據相關規定開立,各賬戶收支范圍見附表二。
八、境內投資者以自有外匯進行投資的,本金和收益匯回后,不得直接提取現鈔或結匯,應由境內外匯托管賬戶經外匯清算賬戶、直銷和代銷外匯賬戶劃至境內個人投資者本人外匯賬戶或境內機構投資者的原外匯賬戶。
境內投資者以人民幣資金進行投資的,本金和收益匯回后,應由證券經營機構持國家外匯管理局投資額度批準文件經境內外匯托管賬戶代為結匯后支付。
九、證券經營機構應于每只產品成立后七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產品的實際募集規模和資金來源等情況(格式見附表三)。
證券經營機構應于每月結束后七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本機構境外證券投資的相關匯總數據(格式見附表四)。
境內托管人應在每月結束后七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所托管證券經營機構的境外證券投資相關數據(格式見附表五、附表六)。
十、證券經營機構和境內托管人應按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相關規定履行國際收支申報義務。
十一、證券經營機構和境內托管人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外匯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對違規情節嚴重的境內托管人,外匯局可責成證券經營機構更換境內托管人。對違規情節嚴重的證券經營機構,外匯局可取消其投資額度。
十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秶彝鈪R管理局關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6]46號)同時廢止。
請你分局(外匯管理部)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轄內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和外匯指定銀行。
附表
一、境內機構境外證券投資基本情況表
二、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境外證券投資相關賬戶收支范圍
三、證券經營機構境外證券投資產品募集備案表
四、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額度使用情況月報表
五、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月報表
六、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資金匯出入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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