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09】82號
機關各部門,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儲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管理指引》已經銀監會第87次主席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管理指引
第一條為引導商業銀行有效管理聲譽風險,完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維護市場信心和金融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聲譽風險是指由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及其他行為或外部事件導致利益相關方對商業銀行負面評價的風險。
聲譽事件是指引發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的相關行為或事件。
重大聲譽事件是指造成銀行業重大損失、市場大幅波動、引發系統性風險或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聲譽事件。
第三條商業銀行應將聲譽風險管理納入公司治理及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和制定聲譽風險管理機制、辦法、相關制度和要求,主動、有效地防范聲譽風險和應對聲譽事件,最大程度地減少對社會公眾造成的損失和負面影響。
第四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制定與本行戰略目標一致且適用于全行的聲譽風險管理政策,建立全行聲譽風險管理體系,監控全行聲譽風險管理的總體狀況和有效性,承擔聲譽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批及檢查高級管理層有關聲譽風險管理的職責、權限和報告路徑,確保其采取必要措施,持續、有效監測、控制和報告聲譽風險,及時應對聲譽事件。
(二)授權專門部門或團隊負責全行聲譽風險管理,配備與本行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聲譽風險管理資源。
(三)明確本行各部門在聲譽風險管理中的職責,確保其執行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確保本行制定相應培訓計劃,使全行員工接受相關領域知識培訓,知悉聲譽風險管理的重要性,主動維護銀行的良好聲譽。
(五)培育全行聲譽風險管理文化,樹立員工聲譽風險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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