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證券公司市場競爭力符合以下條件的,按以下原則給予相應加分:
(一)證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或營業部平均代理買賣證券業務凈收入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二)證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銷與保薦業務、并購重組等財務顧問業務凈收入或股票主承銷家數或債券主承銷家數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的,分別加2分、1分;
(三)證券公司上一年度資產管理業務凈收入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四)證券公司上一年度凈利潤為正且成本管理能力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前20名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五)證券公司創新成果評價期內在行業推廣的,單項或累計最高可加5分。
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如因違法違規行為被采取本規定第九條第(六)至第(八)項措施的,不適用本條第(一)至第(三)項加分。
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發生未履行上市保薦和持續保薦法定職責與義務情形的,不適用本條第(二)項加分。
第十四條證券公司符合以下條件的,按以下原則給予相應加分:
(一)公司最近2個、3個評價期內主要風險控制指標持續達標的,分別加2分、3分;
(二)公司最近2個、3個評價期內未被采取過本規定第九條第(六)至第(八)項措施的,分別加2分、3分;
(三)公司凈資本達到規定標準5倍及以上的,每一倍數加0.1分,最高可加3分;
(四)公司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凈資本與各項風險資本準備之和的比例達到規定標準2倍及以上的,分別加0.5分;
(五)凈資本收益率位于行業前5名、前10名、中位數以上的,分別加2分、1分、0.5分。
第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落實專項監管工作情況,對證券公司的評價計分進行調整,每項最高可加或扣3分。
第十六條證券公司可以申請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以下簡稱專業評價機構)組織專家對其專業管理能力、信息技術系統的穩定與安全、客戶服務與管理水平、投資者教育等方面進行專業評價;專業評價機構可針對證券行業內發生的重大事故、技術故障、業務糾紛與客戶投訴等情況,對涉及的證券公司進行專業評價。證券公司專業評價的標準和辦法另行制定。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證券公司專業評價結果,對證券公司評價計分進行調整,每項專業評價最高可加3分。
經專業評價機構評定,證券公司發生的重大事故、技術故障、業務糾紛、客戶投訴是由于證券公司管理不善引起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進行扣分。
第四章 類別劃分
第十七條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公司評價計分的高低,將證券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類11個級別。
被依法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行政重組等風險處置措施的證券公司,評價計分為0分,定為E類公司。評價計分低于60分的證券公司,定為D類公司。
中國證監會每年根據行業發展情況,結合以前年度分類結果,事先確定A、B、C三大類別公司的相對比例,并根據評價計分的分布情況,具體確定各類別、各級別公司的數量,其中B類BB級及以上公司的評價計分應高于基準分100分。
(一)A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在行業內最高,能較好地控制新業務、新產品方面的風險;
(二)B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在行業內較高,在市場變化中能較好地控制業務擴張的風險;
(三)C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與其現有業務相匹配;
(四)D類公司風險管理能力低,潛在風險可能超過公司可承受范圍;
(五)E類公司潛在風險已經變為現實風險,已被采取風險處置措施。
第十八條證券公司在評價期內存在挪用客戶資產、違規委托理財、財務信息虛假或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公司類別下調3個級別;情節嚴重的,將公司類別直接認定為D類。
第十九條證券公司在自評時,若不如實標注存在問題,存在遺漏、隱瞞等情況,將在應扣分事項上加倍扣分;自評時存在隱瞞重大事項或者報送、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將視情節輕重將公司類別下調1至3個級別。
證券公司未在規定日期之前上報自評結果的,將公司類別下調1個級別;未在確定分類結果期限之前上報自評結果的,將公司類別直接認定為D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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