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保險公司分類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全文)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增強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防范化解風險,中國保監會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建立保險公司分類監管制度。日前,中國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就建立分類監管制度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分類監管政策出臺的主要情況。請問分類監管是怎樣進行的?
答:為提高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2006年和2007年,保監會在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領域開始探索分類監管,根據保險經營主體在償付能力、內控建設、業務特點、風險狀況等方面的情況,確立不同的監管重點。經過試點,保監會近期對分類監管制度進行了總結,并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對產、壽險公司及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分類監管。
分類監管是以風險控制為著眼點的一項綜合監管措施。保險監管部門通過對保險機構綜合評價指標動態的監測、分析和處理,考核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內控和合規風險、財務風險、資金運用風險、業務經營風險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評價和分類,并采取監管措施。
分類監管堅持區分情況、區別對待的原則,綜合運用市場準入、產品審批、資金運用等不同的監管措施,在發揮市場“無形之手”作用的同時,輔以必需的法律和行政手段,建立科學的市場調控機制,增強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分類監管的流程包括信息收集、生成監測指標、評價風險等級和實施監管措施四個環節。以一年為一個監管周期,每季度進行及時調整,每月監測公司指標,如發現異常,及時采取監管措施。
問:請問保監會推出分類監管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分類監管制度的制定與實施,是保監會實施有效監管的必然選擇,是保險業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現實要求。在當前復雜的經濟金融形勢下,推進保險分類監管對于更好地防范化解風險,發揮監管促進科學發展的導向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分類監管的目標是防范風險。監管部門在對保險機構進行綜合評價、了解保險機構風險狀況的基礎上,可以集中有限的監管資源,用于對風險較高公司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跟蹤分析,從而加大防范和化解風險的力度,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
分類監管對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進行了有機的整合,分類監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整合監管資源,把握監管重點,增強監管力度,提高監管效率,切實防范與化解行業風險。
問:分類的依據是什么?有哪些指標?
答:分類的主要依據是反映公司風險程度的指標。
就保險公司來說,重點選取風險敏感性強、風險預警效果較好的五大類指標,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程度,將保險公司分為四類。這五類指標包括償付能力充足率指標;公司治理、內控和合規風險指標;財務風險指標;資金運用風險指標和業務經營風險指標。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分類依據包括合規性和穩健性兩大類指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