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在國際金融危機蔓延的背景下,國內企業特別是國企高管的薪酬體系也備受熱議。近一段時間,本報推出《高管薪酬面面觀》欄目,對此進行了深入的追蹤報道。規范高管薪酬需要各部門通力協作,其中財稅部門的意見將直接影響到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令人欣慰的是,財稅部門已經迅速行動起來,為制定實施合法又合理的高管薪酬制度做好了財稅方面的準備。
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通知稱,上市公司高管股權激勵所得可延期繳個稅。對此,接受采訪的專家認為,這是完善稅制的合理措施,同時,也是為高管做好財務安排提供充裕的時間。
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問題,在這一波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關注。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的股票期權,作為其收入的一部分受到更為廣泛的關注。
高管股票期權是基于股票期權合約的薪酬激勵制度創新,是解決現代企業“委托-代理”問題的有效方式,在國際上得到廣泛的應用。然而,這也造就了不少高管“一夜暴富”——不少企業高管頻頻減持套現。
當然,高管減持套現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并不能“赦免”:早在200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聯合下發了《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對企業員工(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的個人)參與企業股票期權計劃而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進行明確。
在今年年初,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再次發布《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所得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疇:上市公司的高管們凡是通過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三種股權激勵方式獲得的高額收入,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然而,這卻讓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管在準備納稅款的時候顯得有些措手不及:據一些地方稅務部門反映,由于《公司法》和《證券法》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轉讓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數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導致其股票期權行權時無足額資金及時納稅。
對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通知,給這些企業高管一定的準備時間: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在行權時,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其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他股權激勵方式亦照此執行。
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對記者表示,出臺這樣的措施,說明在實際操作上還是存在一些問題的。
“但這些都是合理的。”李大霄解釋,有時候數量太大,高管一下子沒準備這么多錢,6個月可以給他們一個相對寬裕的期限,這樣稅款就有著落了,同時在財務上也好有所安排。
“這并不是說高管們‘差錢’了,而是讓他們有充裕的時間去處理。”李大霄強調。
“我覺得這應該是在完善我們的稅務機制,同時也體現出稅務工作者在補漏洞。”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從稅務部門來講,這也是改進稅收的一種措施。”
為確保2009年稅收增長預期目標的實現,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全面加強貨物勞務稅、所得稅等四大稅種征管,促進堵漏增收。同時在年底前將全面實行個稅全員全額申報。各單位為職工代扣個稅后,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職工的基本信息、職工收入等信息。(朱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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