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股票上市三年后才能賣
問:創業板在股份限售制度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答:在股份限售制度設計時,創業板充分考慮了保持公司股權和經營穩定與滿足股東適當的退出需求之間的平衡:
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滿三年后方可轉讓。
對于其他股東所持股份,如果屬于在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前六個月內(以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日為基準日)進行增資擴股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能轉讓,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到二十四個月內,可出售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個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對于前述兩類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滿一年后方可轉讓。
提高信息披露要求防上市首日爆炒
問:針對新股上市首日爆炒與公司技術變化風險,創業板是否有特別的信息披露要求?
答:創業板公司平均規模小,可能面臨更為突出的新股上市首日爆炒風險。同時,部分科技型公司對核心技術的依賴程度較高,其所面臨的技術風險也較為突出。對此,創業板提出了特別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是強化了對創業板公司上市首日的信息披露要求。發行人刊登招股說明書后,媒體可能出現與其相關的未公開信息,引起上市首日股價異常波動,影響投資者的正常決策。因此,創業板要求發行人刊登招股說明書后,應持續關注公共傳媒(包括報紙、網站、股票論壇等)對公司的或傳聞,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發現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應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事項等可能會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應在上市首日刊登風險提示公告,對相關問題進行澄清并提示公司存在的主要風險。同時,在上市首日公共傳媒傳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情況下,將對公司股票實行臨時停牌,并要求公司實時發布澄清公告。
二是強調創業板公司應充分披露核心技術變化可能造成的影響及風險。主要包括: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的取得、使用發生重大變化時需及時披露相關情況;要求及時披露關鍵技術人員的離職情況;交易標的涉及公司核心技術的,應當說明出售或購買的核心技術對公司整體業務運行及經營業績的影響及可能存在的相關風險。同時,如果有關核心技術的披露內容屬于公司商業秘密的,公司可以按交易所的有關規定申請豁免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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