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險保障基金的季度預繳
保險保障基金季度預繳額計算到“千元”,千元以下部分待匯算清繳時一次性繳納。季度預繳額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一)上年度經營期滿一年的,以上年度保險保障基金提取額的四分之一作為本年度的季度預繳額;
(二)上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一年的,按照上年度保險保障基金提取額的四分之一與2萬元孰高的原則確定本年度的季度預繳額;
(三)在本年度開業的保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的季度預繳額為2萬元,實際經營期不滿一季度的,按照一季度繳納;
(四)如果保險公司按上述辦法確定的預繳額與實際應繳額差異較大,可申請單獨核定該公司的季度預繳額;
(五)2008年的保險保障基金季度預繳額繼續按照原規定計算,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保險保障基金季度預繳額按照《管理辦法》計算。在確定2009年的季度預繳額時,“上年度保險保障基金提取額”應使用以《管理辦法》為基礎計算的模擬數,即先假設《管理辦法》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計算出2008年度保險保障基金的應繳納額,然后以此應繳納額的四分之一作為2009年的季度預繳額。
五、保險保障基金的匯算清繳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自行計算上一年保險保障基金應繳納額,根據季度預繳額,確定該年度應補繳額或可抵繳額,并準確地填報《保險保障基金匯算清繳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向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繳納年度保險保障基金。保險公司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制表人應分別在申報表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以確保申報表的數據真實、完整。
2008年度的保險保障基金匯算清繳額繼續按照原規定計算,保險公司匯算清繳時還需填報按照《管理辦法》要求計算的申報表,以便確定2009年的季度預繳額;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保險保障基金匯算清繳額按照《管理辦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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