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上市公司:
為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督促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加強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水平,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本所修訂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辦法》,現予以發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所2001年5月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辦法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督促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加強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水平,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等級和標準
第三條每年年報披露結束后,本所以一個年度為一個考核期間,對當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進行考核。
第四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以上市公司該年度信息披露情況為基礎(不含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含該年度年度報告),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
(一)對上市公司采取的處罰、處分及其他監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與本所配合情況;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情況;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
第六條對于考核當年上市不滿六個月的公司,除特殊情況外,其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原則上只評為良好或合格。
第七條考核當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本所公開譴責以上處分的,相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第八條考核當年受到本所通報批評處分或發出監管函3次以上的,相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不評為優秀或良好。
第九條考核當年被本所發出監管函的,相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不評為優秀。
第三章考核內容
第十條本所從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合法合規性和公平性等六個方面對上市公司每一次信息披露工作進行考核,并可根據事后審核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一條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性主要考核以下內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以客觀事實或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
(二)公告文稿是否如實反映客觀情況,是否存在虛假記載和不實陳述。
第十二條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準確性主要考核以下內容:
(一)公告文稿是否出現關鍵文字或數字錯誤,錯誤的影響程度;
(二)公告文稿是否簡潔、清晰、明了;
(三)公告文稿是否存在歧義、誤導性陳述。
第十三條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主要考核以下內容:
(一)提供文件是否齊備;
(二)公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三)公告內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遺漏。
第十四條 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時性主要考核以下內容:
(一)是否按預約時間披露定期報告;
(二)是否在法定時間內披露定期報告、業績快報;
(三)是否按照規定的臨時報告信息披露時限及時向本所報告并披露。
第十五條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規性主要考核以下內容:
(一)公告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二)公告事項涉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
第十六條本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主要考核以下內容:
(一)公告事項是否存在提前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泄露的情形;
(二)公告事項披露前公司股票交易是否出現異常;
(三)公告事項披露前指定媒體之外的其他公共媒體是否出現相關報道或傳聞。
第十七條 對上市公司采取的處罰、處分及其他監管措施,本所主要關注以下情形:
(一)中國證監會處罰的情況;
(二)本所公開譴責的情況;
(三)本所通報批評的情況;
(四)本所發出監管函的情況;
(五)本所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情況。
第十八條對上市公司與本所工作配合情況的考核主要關注以下內容:
(一)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如實回復本所問詢;
(二)是否按照本所要求及時進行整改;
(三)公司相關人員是否及時出席本所的約見安排;
(四)公司相關人員是否按本所要求參加有關培訓、出席相關會議;
(五)是否及時關注媒體報道并主動求證真實情況,并及時回復本所問詢;
(六)公司發生異常情況時是否及時、主動向本所報告;
(七)公司董事會秘書是否與本所保持暢通的聯絡渠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發生變化時是否及時通知本所;
(八)是否在規定時間完成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對于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情況,本所主要關注以下內容:
(一)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在實際工作中是否得到嚴格執行;
(三)是否配置足夠的工作人員從事信息披露工作,董事會秘書是否是董事、副總經理或財務總監。
第二十條在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時,本所關注的其他內容包括:
(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大信息披露情況及配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況;
(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賣本公司股份合規及信息披露情況;
(四)本所關注的其他情況。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合格的上市公司,本所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公司相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參加培訓;
(二)要求董事會秘書重新參加董事會秘書培訓及資格考試;
(三)建議公司更換董事會秘書;
(四)約見相關人員;
(五)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六)其他監管措施。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秘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在一個月內更換董事會秘書:
(一)受到中國證監會通報批評以上的行政處罰;
(二)受到本所公開譴責以上的處分或最近三年內被本所給予三次以上的通報批評處分;
(三)重新參加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成績不合格;
(四)被本所建議更換董事會秘書。
第二十三條本所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考核結果在上市公司范圍內通報,記入誠信檔案,考核結果對社會公開。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所2001年5月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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