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上市保薦,輕持續督導”現象將難存在
為加強中小板公司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作用,提高中小板公司規范運作水平,深交所日前修訂并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保薦工作指引》(以下簡稱“保薦工作指引”或“指引”),修訂后的指引進一步明確了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在持續督導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并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在督導制度建設、發表獨立意見、現場檢查、內部制度建設等方面提出了更為細化的要求和標準。
據了解,中小板設立以來,深交所一直高度重視發揮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作用,并于2004年8月發布了保薦工作指引,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持續督導工作予以規范。從中小板這幾年的保薦工作實踐來看,整體情況較好,中小板保薦制度的實施提高了中小板公司規范運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但也發現一些問題,如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重上市保薦,輕持續督導”的現象仍然存在;部分保薦代表人對持續督導的相關規則不熟悉,發現問題的能力不強;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對重大事項的核查往往“重書面核查,輕現場調查”以及部分保薦機構持續督導工作內控制度缺失等。
此次修訂過程中,深交所深入分析了中小板保薦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充分借鑒了國外成熟市場保薦制度的經驗。修訂后的指引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保薦工作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要求,制定了各項工作的標準,對保薦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予以了規范。本次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權利。為督促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勤勉盡責,做好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要求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在保薦協議中約定相應的權利,包括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有權列席發行人“三會”,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專用賬戶資料,并要求發行人及時向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提供發表獨立意見的相應資料,配合現場檢查工作等。指引還明確規定發行人不得無故阻撓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持續督導工作。
二是增加了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變更時保薦工作交接的要求。指引明確要求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發生變更時,原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應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原保薦機構應向新保薦機構提交關于上市公司存在的問題、風險及需重點關注事項的書面說明文件,向監管部門報送的函件和文件等資料,原保薦代表人還需及時移交工作底稿等相關資料。
三是細化了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現場檢查和培訓的要求。指引除規定保薦代表人每季度應至少對上市公司進行一次現場檢查和每半年對上市公司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外,還規定上市公司出現重大違規行為等情形時進行專項檢查和培訓,并對檢查和培訓做了明確要求。
四是強調了保薦機構應完善并有效執行保薦工作的內控制度。針對部分保薦機構保薦工作內控制度缺失問題,指引要求保薦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持續督導業務流程、監督機制以及復核機制,建立健全保薦代表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的保薦業務持續培訓制度和執業質量考核機制,并有效執行上述內控制度,此外指引還細化了工作底稿制度的相關要求。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中小板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應當認真學習并嚴格落實修訂后的相關要求,進一步提高持續督導工作質量。深交所將根據該指引的要求并結合每年度對中小板上市公司保薦工作的評價,進一步加強對中小板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相關工作的監管,強化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作用,使之成為中小板持續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