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委日前擬訂了《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任認定指引(稿)》,并召開座談會征求意見。據(jù)了解,證監(jiān)會還在研究制訂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董事、監(jiān)事和高管信息披露盡責指引,以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完整性。
在日前召開的座談會上,陜西、重慶、山東、四川、浙江、廣東、深圳、上海、黑龍江9家派出機構相關處室負責人,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法律部負責人,黑龍江轄區(qū)10家上市公司高管參加了座談。派出機構參會人員結合日常監(jiān)管工作中遇到的實際案例,從便于日常監(jiān)管和增強可操作性方面提出了意見。上市公司高管結合日常經(jīng)營過程中所遇到的實際問題,著重從認定信息披露違法嚴重程度應考慮的因素、免責情形、實質性重組的概念、實質控制人變化是否可以作為免除前任責任人的責任等方面提出了建議。
業(yè)內人士表示,出臺《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任認定指引》,將便于上市公司各信披責任人分清責任,避免互相推諉,將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落到實處。
根據(j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辦法》,上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jù)表明其已經(jīng)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長、經(jīng)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上市公司董事長、經(jīng)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申屠青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