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申請增加業務種類的證券公司應當距前次申請獲準超過6個月
新浪財經訊 今日,證監會公布了征求公眾意見后修改后的《證券公司業務范圍審批暫行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針對此前較受關注的申批業務種類時間限制問題,證監會認為,由于目前證券公司的常規業務只有6種,如規定“一次可申請增加4種業務”并取消“再次申請增加業務種類的,距前次申請獲準已滿1年”的限制,則等于不設限;另外為了給新業務的推出預留空間等原因,將草案“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且持續經營已滿一年;再次申請增加業務種類的,距前次申請獲準已滿一年”修改為“再次申請增加業務種類的,應當距前次申請獲準超過6個月”。
證監會表示,證券公司的業務發展應循序漸進,為了控制證券公司增加業務種類的節奏,防止公司業務范圍的擴張與其管理能力的提升不相匹配,從而防范證券公司因快速擴張而引致的風險,對證券公司一次申請增加的業務種類及兩次增加業務的時間間隔作出限制是十分必要的,正是基于這個立場,在采納了多數意見后,對上述草案做出了適當修改。
此外,證監會還對關于申請材料中的“法律意見書”問題做了修改,刪除了第九條第一款中關于“法律意見書”的規定,另外在第九條第二款關于創新業務申請材料的規定中,增加了對“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在第九條第二款關于申請存在控制關系的證券公司已經營業務的規定中,也增加了對“法律意見書”的要求。
除了以上兩條,第八條第(八)項已明確將“現有業務經營管理狀況良好”作為增加業務種類的審慎性要求之一;草案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減少的業務涉及公眾客戶的,還應當提交平穩處理客戶相關事項的方案及書面承諾”。(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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