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人士透露,證券公司從事的收購兼并、自營等業務,或將于不久后引入持牌人制度,只有獲得相應資格牌照的人員,方可從事上述業務。
以2003年年底證監會頒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為標志,證監會開始在行業內推行保薦代表人持牌上崗工作制度。保薦人制度運作兩年多來,已經逐步得到行業內外的認可,并被固化到新的《證券法》中。
據悉,目前監管部門的思路是,不僅投資銀行領域需要 保薦代表人這種持牌制度,證券行業內幾類規模較大的業務,都應逐步引入持牌人概念。有關人士認為,下一步在收購兼并業務、自營業務中,引入持牌人的要求比較強烈,可能性也比較大;此后,還將研究在其他業務中引入持牌人的必要性。監管部門的監管機制,“要逐步向這個方向過渡”。
上述人士解釋說,所謂持牌人,簡單說即其所從事的工作“并非誰都可以做”,證券行業的持牌人,將是一個能力、責任和收入“三高”的群體,對他們最基本的要求是:“做得好這件事,負得起這個責,拿得了這個錢”。
從保薦代表人制度實踐的情況看,該群體從事的投行工作通常被認為是券商的高端業務,其收入在業內保持較高水平。但與此同時,其責任也被新證券法和剛剛頒布的《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大大強化。例如,證券法規定了保薦人的連帶責任和“有罪推定”式的責任追究制度,而《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則從9大方面,詳細規定了保薦人必須進行的工作,以及工作的方法、程序等。
業內人士認為,行業的競爭力,主要取決于從業人員的競爭力。與保薦人制度一樣,在證券行業的重要業務中引入持牌人制度,必將對市場的整體運行產生深遠的作用和影響,持牌人管理的模式也有助于提高對從業人員和從業機構的監管效率,提升行業的專業水平。“證券行業會逐步接受持牌人概念,因為市場需要存在這樣一批人———他們從事的工作對市場意義重大,他們的能力、素質也必須高于一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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