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0日電 中國證監會19日發布《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股東即日起可以用無限售條件的股票質押進行融資,以緩解“大小非”股東資金困境,減少其拋售股票的動力。
中央電視臺報道稱,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在征求意見期間,有多家上市公司股東與證監會就可交換債問題進行溝通,預計正式推出后需求旺盛。
最終發布的規定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多處修改。首先,規定將用于交換的股票脫離限售期的時限由“約定的換股期間”提前到“提出發行申請時”;其次,將換股價格下限由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均價的90%,提高為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和前一個交易日均價的高者;第三,為避免用于交換的股票存在法律瑕疵,影響債券持有人換股,要求用于交換的股票不存在任何依法不得轉讓或設定擔保的情形。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修改后的規定強化了對換股風險的防范,增強了對債券持有人利益的保護,進一步強化了制度的規范性。
此外,證監會于19日同時正式發布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強化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責任,推動發行制度由核準制向注冊制轉變。
中國證監會網站全文刊出了《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08]41號
為規范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行為,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49號),我會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
為規范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行為,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就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東,可以經保薦人保薦,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可交換公司債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東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交換成該股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債券。
二、申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內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額不少于人民幣3億元;
(四)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五)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六)本次發行債券的金額不超過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按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計算的市值的70%,且應當將預備用于交換的股票設定為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的擔保物;
(七)經資信評級機構評級,債券信用級別良好;
(八)不存在《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發行公司債券的情形。
三、預備用于交換的上市公司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該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用于交換的股票在提出發行申請時應當為無限售條件股份,且股東在約定的換股期間轉讓該部分股票不違反其對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承諾;
(三)用于交換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換公司債券發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凍結等財產權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權屬爭議或者依法不得轉讓或設定擔保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