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家企業向銀行貸了款,按照現行的管理辦法,銀行發放的貸款是打到這家企業賬戶的,不過今后可能是這樣:貸款并未進入這家企業的賬戶,而是直接打入貸款人最終要付款的一方的賬戶上。記者昨天證實,銀監會日前向各商業銀行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項目融資業務指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和《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三個送審稿(簡稱“一指引,兩辦法”),意在推行“受益人支付原則”,防止信貸資金被挪為他用。
某銀行信貸部人士介紹,今年2月,銀監會曾給各銀行下發《個人貸款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擬在個人貸款中推行此項原則。
據透露,此次下發的“一指引,兩辦法”主要針對“流動資金貸款”、“項目融資”及“固定資產貸款”在內的一些貸款項目,并對信用狀況不一的客戶實行區別對待。比如,對經營擴張急劇、主營業務不突出或信用一般、有惡化趨勢的企業,執行受益人原則,而對一些與銀行有長期業務往來,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則仍按原辦法執行;此外,對固定資產貸款的發放,也應以“借款人與第三方的真實交易“為基礎,按項目進度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第三方;對購置大中型設備等項目融資貸款,必須采取向受益人支付的方式。對一些小額、零星的項目費用可先向借款人支付,但銀行要對資金的使用去向進行事后監管。
來自銀行業的說法顯示,“受益人支付原則”的推行可有效防止信貸資金被違規挪用的風險,近年來,極個別企業在申請貸款資金時存在“掛羊頭、賣狗肉”的情形,有的企業甚至將貸款資金挪用至股市等風險較大的證券類投資,部分銀行出于商業利益的考慮疏于防范相關風險。“受益人支付原則”的推行將增加銀行的貸款發放成本,在操作中存在一定難度。(陳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