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將發布業務細則,要求大股東首次增持或增持達到1%須公告
在經過了一周的征求意見后,中國證監會昨日正式發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將自由增持(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的豁免申請由“事前申請”改為“事后申請”。同時,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透露,為配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修改,交易所將于近期發布相關業務細則。
“決定”主要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有關豁免程序規定做出了兩方面的調整。第一,對于根據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規定提出豁免申請的,由事前申請調整為事后申請。根據該條第一款其他規定情形提出豁免申請的,程序不變。第二,根據監管實踐需要,相應將中國證監會對以簡易程序申請豁免事項的處理期限由5個工作日調整為10個工作日。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向記者介紹,在該“決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來,共收到了36份反饋意見。反饋意見普遍認為,對第六十三條的修改,將審批程序由事前改到了事后,這是推進市場化監管的一個重要步驟。同時,對第六十三條的修改也將進一步完善增持制度,適應了市場發展實踐的需要,成為建設市場內生穩定機制的一個重要舉措。
市場人士認為,完善增持制度的積極意義主要在于兩個方面:一是有利于上市公司推進市場化的市值管理;二是給予控股股東增持行為更大的靈活性,將有利于控股股東在公司低迷時發出積極信號,提高上市公司的公信力。在對修改作出積極肯定的同時,反饋意見還建議,應從制度建設上提高增持行為的市場透明度,防止控股股東利用信息和資金優勢出現不利于市場消極的行為,加強在市場操作層面要的監管安排。
針對這一建議,這位負責人表示,監管部門已會同交易所制定了后續制度性安排,相關業務細則將于近期由交易所對外發布。
據介紹,該細則的制定旨在以信息披露為主線進一步提高增持行為的透明度,加強監管安排,防止因信息披露不透明,控股股東利用信息和資金優勢做出不利于市場的消極行為。
在信息披露方面,細則將要求控股股東增持行為發生的首次,或增持行為達到總股本的1%時,上市公司應履行披露義務。在履行首次披露義務的同時,上市公司還應披露后續的增持計劃,以提高增持行為的市場透明度。
其次是進一步強化敏感期的禁售制度。在上市公司年報披露,重大業績預告發布,或重大敏感信息披露期間,控股股東不能進行增持。
技術保障上,交易所將通過一定的技術設置,對增持過限行為(即增持行為達到1%,或在12個月超過2%)的信息披露提供保障,防范短線交易(6個月內買進賣出,或賣出買進)。同時,在防范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方面,交易所在監察系統將設置相應法則予以嚴格監管。(記者 商文 周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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