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日前向部分在華外資銀行下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首次明確,“合資銀行控股股東為外國商業銀行。”這也就是說,合資銀行的控股股東必須是外國商業銀行。
現行《條例》對合資銀行的定義是“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銀監會表示,“從其他國家的經驗看,外國銀行在東道國注冊的法人銀行,通常皆為該銀行的附屬機構,母行控股51%以上,且更常見的是由母行100%控股的子行。”
另外,意見稿還透露,現存3家(社會性)外資財務公司的設立有其歷史原因,銀監會已要求其限期轉制為銀行或關閉。
“未來將不再有(社會性)外資財務公司這一機構類型,因此新《條例》不再將其納入。將來財務公司都是指集團內的財務公司。”
新條例由現行“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修訂而成。銀監會表示,該征求意見稿將體現四個修訂原則:全面兌現世貿承諾;為中外資銀行公平競爭創造法律環境;遵循國際監管慣例;支持和鼓勵外資銀行在東北、西部和中部發展。
匯豐銀行中國區總裁翁富澤表示,已于昨日上午收到該草案,正在積極地對此進行研究,目前尚不便對此發表評論。“匯豐相信該草案是中國銀行監管部門為國內銀行業長遠發展采取的積極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