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小額保險試點中如何監管,以維護低收入農民的根本利益?
這次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監管部門始終把保護低收入農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重要的位置,除了保監會已有的監管要求外,《通知》還突出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首先,開展試點的保險公司應具備一定的條件,保證服務的充足性和風險控制的有效性。《通知》要求試點的保險公司一是總部對農村人身保險高度重視,二是在試點縣(區)擁有健全的機構和服務網絡,三是具備對小額保險進行獨立核算的系統,四是試點分支機構有積極性。我們希望,開展試點的保險公司在民風淳樸的農村市場開展業務,必須重承諾、講信用,堅持誠信服務的經營理念,避免誤導行為。同時要格外重視依法合規,完善內控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其次,為低收入群體提供小額人身保險,既要有一種緊迫感,又要有長期奮斗的思想準備。《通知》要求開展試點工作的保險公司必須堅持“客戶自愿原則”,不得直接強制或變相強制推廣小額人身保險產品。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在空間上要梯度開發,而不是一哄而上;在時間上要循序漸進,而不是一蹴而就。發展初期要統籌規劃、科學論證、突出重點、做實做真。
再次,試點突出強調了低收入農民對小額保險的可獲得性,使低收入農民買得起、買得到需要的小額人身保險。《通知》以調查問卷為基礎,不僅將小額保險的保額和保費限制在低收入農民能夠接受的合理水平,而且還要求小額保險必須可以單獨銷售,避免小額保險與其他產品捆綁銷售,使農民又買不起。此外,《通知》還通過放寬銷售資格和鼓勵經營模式創新為小額保險提供能延伸到低收入農民的渠道。
7、小額人身保險在可持續發展上,有何考慮和具體計劃?
曇花一現的運動式發展只會挫傷農民對小額保險的信任,損害農民的利益。因此,《通知》要求農村小額保險堅持商業意義上的可持續發展。國際經驗顯示,小額保險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小額保險依然可以獲利。只有這樣,保險公司才有能力持續投入,實現可持續發展。由于小額保險保額小,保費低,要能盈利就必須通過創新實現成本節約和穩定可觀的參保規模。所以,《通知》支持和鼓勵保險公司在經營模式上創新,以降低成本,擴大承保規模。比如,不提供昂貴的宣傳資料、不為增加業績盲目提供獎勵競賽等等,通過各種途徑降低業務推廣費用。前面提到的很多措施也都體現了這個思想。
8、小額保險的試點地區包括含四川、甘肅、青海三個地震災區,農村小額保險對于災后生產生活的恢復、社會秩序的穩定有什么意義?
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在四川、甘肅、青海三地的試點,對災后生產生活的恢復、社會秩序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中央政府已經出臺了四川等災區的重建方案,農村金融機構也在考慮為受災農民提供小額信貸。如果說,小額信貸可以幫助災民包括低收入人群積累財富、擺脫貧困,那么,小額保險則能夠保護低收入人口積累起來的財富免遭意外傷害、疾病等事故的沖擊而重新陷入困境。
實踐證明,小額保險和小額信貸彼此之間互相需要,小額信貸機構甚至可以成為小額保險的重要銷售渠道和合作伙伴。隨著小額保險試點工作的展開,四川、甘肅、青海等災區的低收入人群對小額保險功能的認識將逐步深入。希望小額保險和小額信貸的有效銜接,能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攜手共同為災區廣大低收入農民改善生活和防范風險起到積極的促進和保障作用。
9、保監會下一步是否會考慮為城市低收入者提供形式多樣的小額保險?
這次小額保險試點工作,先在九個省(區)展開,等到取得成熟經驗后再向全國農村推廣。考慮到城市中的低收入人群目前擁有最低生活保障,保監會暫無向城市低收入者開展小額保險試點的計劃。當然,推廣小額人身保險是一項長期任務,積極為低收入人群提供服務,是保險業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和歷史使命。保監會鼓勵具備條件的商業保險公司針對城市低收入群體的保險需求,開發適銷對路的產品,開展多種形式的創新活動,在低收入群體中樹立良好的保險行業形象和保險公司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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