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農村小額保險和保險公司以前開辦的農村人身保險是什么樣的關系?
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和農村人身保險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兩個概念。二者的聯系主要體現在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是農村人身保險的組成部分;二者的不同主要體現在性質、服務對象、經營目標、運作管理和政策環境等方面。
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是一種保費少、保額低,針對低收入農民最迫切的疾病、死亡和殘疾等特定風險,面向低收入農民的保險服務。它是一種目標、機制和產品的結合體,不能單純就某一個產品名稱判斷它是否屬于小額保險范疇。例如,巴西的大眾保險(popular insurance)盡管保費少,保額低,但它是針對巴西全體大眾,并沒有配合針對低收入消費者的經營模式,使該產品能真正傳遞到低收入消費者手中。因此,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并不認為它是小額保險。因為小額保險的目標,就是要讓低收入群體買得起、買得到自己需要的保險。
農村人身保險是在農村地區銷售的人身保險的統稱。它是包括以被征地農民、進城務工農民等新的社會群體在內的廣大農村居民的養老、醫療、生育、意外事故等可保風險保障需求為對象的商業保險。在農村人身保險推廣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具有小額保險特征的做法。但總體而言,保險公司對農村市場的細分還不夠,特別是針對農村低收入群體的創新不足,主要針對城市客戶的產品和經營模式被簡單地復制到農村,導致農村購買人身保險的主要還是相對富裕的農民,這從我們起草《通知》前完成的問卷調查得到了證實。
正因為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和農村人身保險之間有這種差別,保監會特別把小額保險作為2008年的一項重點工作,目的就是要通過政策激勵和引導,促使保險公司在產品開發方面更加貼近低收入農民的需求,在經營模式上不斷創新,通過成本節約、風險可控的業務模式,真正為低收入農民提供保險服務,發揮穩定社會秩序、安定農民生活、積累閑散資金、促進經濟發展的綜合效應。
4、農村小額保險在產品、銷售渠道、投保和理賠方面,和傳統保險有什么不同?如何體現為“三農服務”?
農村低收入人身保險市場與傳統保險市場有很多的不同。一是客戶收入低,并且收入現金流不穩定;二是面臨的風險因素和城市不同;三是積蓄有限,對風險的承受力低,對快速理賠更加期待;四是文化水平相對較低;五是農村人際間的紐帶比城市緊密,對一項產品和服務的評價能迅速擴散,并且不易改變。
考慮到小額保險與傳統保險市場的差異,《通知》對小額保險提出了一些專門要求,使小額保險真正服務于“三農”。在產品方面,一是把小額保險保額限定在10000元到50000元之間,并要求價格低廉,這樣農民才能買得起,并降低續期的脫落率;二是條款簡單明了,便于農民理解,并且除外責任盡量少。在銷售方面力求成本節約,比如把小額保險附加在已經存在的一些交易上,或者通過小額信貸機構或農產品零售商銷售小額人身保險,或者以團體承保方式實現規模效益等。在核保方面也要求盡量簡化,這樣既可以降低成本,同時還可以通過擴大承保的覆蓋面,既實現了小額保險廣覆蓋的目標,又有利于通過大數法則分散風險。在理賠方面,《通知》要求提供迅速及時的賠償或給付,并鼓勵保險公司有效整合與一些合作機構的業務流程,使合作機構分擔一定的管理工作,簡化理賠程序,加快理賠速度,幫助農民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增進農民對小額保險的信任,使更多的農民參與小額人身保險保障。
5、為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辦農村人身小額保險,監管部門出臺了哪些鼓勵支持政策?
服務低收入群體的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是一項具富有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又極富挑戰性的項目,需要社會各界的關心和支持。對于這次試點,保監會從監管部門的角度給予了力所能及的支持。一是有關小額保險的保險監管費將得到減免,從而降低保險公司經營成本。二是放寬銷售渠道和銷售資格的限制,鼓勵業務模式創新,降低保險公司在銷售和培訓方面的成本。三是對于在試點地區銷售的小額保險產品,允許保險公司在準備金評估利率不高于3.5%的前提下,根據市場狀況自行設定預定利率,增加公司在產品設計方面的靈活性。四是在堅持適度競爭的同時,對參與試點的公司給予適當保護,增強保險公司對農村市場長期經營、精耕細作的信心。五是鼓勵保險公司把小額保險的銷售和與農民日常生活聯系密切的各種服務連接起來,以降低管理成本。
當然,小額保險的長期可持續發展需要充分調動保險公司、銷售人員以及低收入群體的積極性。希望在試點過程中,社會各界能結合實際情況,給小額保險的各參與方以必要的政策支持,掃除過時的障礙或不必要的壁壘,實現小額人身保險的持續健康發展,努力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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