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資產評估機構實行備案制度,請問報備要求有哪些?
答: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分為日常報備和年度報備兩種。
設立分支機構,合并或分立,機構名稱、地址、股東或者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首席合伙人發生變更,機構應當分別按照81號文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五條第(一)款的要求,向財政部和證監會報送備案材料。
在每年3月31日前,機構應當按照81號文第六條規定,向財政部和證監會提交年度備案材料。
問:財政部、證監會對資產評估機構有哪些日常管理措施?
答:財政部、證監會負責對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日常管理,依法對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機構及其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日常管理措施包括:一是對存在被舉報、首次承接證券業務等12種情形之一的機構給予特別關注。二是對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違反規定的,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責令整改等措施;對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實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對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一定期限不適宜從事證券業務的懲戒,同時記入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告。
問:撤回、撤銷資產評估機構證券評估資格的情形有哪些?
答:主要有三種情形:
一是資產評估機構發生不具備81號文第一條第(二)款第2項至第5項條件之一情形的,逾期未報告,未經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達到規定條件的,撤回其證券評估資格。
二是情況變化導致資產評估機構不具備81號文第一條第(二)款第6項和第7項規定條件的,撤回其證券評估資格。
三是資產評估機構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券評估資格,撤銷其證券評估資格。
此外,資產評估機構終止或者不再從事證券評估業務的,應當主動交回其證券評估資格證書。
問:81號文件與此前印發的財政部第22號令、《財政部關于加強資產評估機構后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規定怎樣銜接?
答:對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評估資格的管理,屬于“二次準入”的行政許可。因此,申請或者繼承原有證券評估資格的機構,應當是按照財政部第22號令規定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從2008年7月1日起,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發生合并、分立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等事項的,應當在符合財政部第22號令、《財政部關于加強資產評估機構后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基礎上,再按照81號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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