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9日,財政部和證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81號,以下簡稱81號文),引起了資產評估機構和證券市場的高度關注。日前,財政部企業司和證監會會計部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81號文制定的背景和意義。
答:我國自1993年開始,要求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與證券業務有關的資產評估業務,必須取得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當時為規范管理,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證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資格確認的規定》(國資辦發[1993]12號)。2004年,根據國務院的要求,財政部和證監會對102家持有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的資產評估機構開展了綜合性檢查,并暫停受理證券評估資格的申請和變更。檢查發現,十多年來,伴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制度為維護股東權益、規范資本市場發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資產評估機構總體上規模不斷擴大,專業水平不斷提高。但是,現存的102家證券業務資產評估許可證持有機構,都是1998年以前由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與證監會聯合審批的,迄今經歷了脫鉤改制、合并、分立等變革,登記的資產評估機構名稱與實際嚴重脫節,給機構、客戶以及監管部門帶來一系列問題。此外,由于缺少有效的退出機制,無法進行優勝劣汰,個別內部管理混亂的資產評估機構執業時存在不遵守職業道德甚至違法違規的問題,成為證券評估市場的重大隱患。因此,迫切需要加強證券評估資格的準入管理,并建立退出機制。
2005年,《行政許可法》施行后,根據新修訂的《證券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國家繼續對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實施行政許可,資格審批工作由財政部和證監會負責。此后,財政部和證監會研究草擬了相關管理辦法,并經過了多次研究論證和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81號文。
鑒于證券、期貨相關評估業務(以下簡稱“證券業務”)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結合綜合檢查中發現的問題,81號文對從事證券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提出了更加嚴格的管理要求,為促進資產評估機構做優做強、實現資產評估行業規模化發展提供了制度保證。同時注重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與行政管理相結合,有利于證券評估領域的規范發展,有利于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及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問:81號文主要規定了哪些內容?
答:一是規定了資產評估機構申請證券評估資格應當滿足的條件和應當提交的材料;二是規定了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報備問題;三是明確了具備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合并或分立時,證券業務評估資格的繼承問題;四是提出了資產評估機構重大事項報備和年度報備的具體要求;五是明確了財政部和證監會對從事證券業務資產評估機構的日常管理措施;六是規定了證券評估資格的撤回、撤銷情形以及相應的管理要求。
問:資產評估機構申請證券評估資格的條件具體有哪些?
答:資產評估機構申請證券評估資格,應當符合以下7個條件:(1)機構依法設立并取得資產評估資格3年以上,發生過吸收合并的,還應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1年;(2)質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執行,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良好;(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冊資產評估師,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于20人;(4)凈資產不少于200萬元;(5)按規定購買職業責任保險或者提取職業風險基金;(6)半數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權的股東最近在本機構連續執業3年以上;(7)最近3年評估業務收入合計不少于2000萬元,且每年不少于500萬元。
81號文同時明確,有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的機構,不得申請證券評估資格:(1)在執業活動中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執行完畢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2)因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證券評估資格而被撤銷該資格,自撤銷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3)申請證券評估資格過程中,因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憑證或者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請之日止未滿3年。
問: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可以從事哪些業務?
答:依法取得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可以從事涉及各類已發行或者擬發行證券的企業的各類資產評估業務,以及涉及證券及期貨經營機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的資產評估業務。
問: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發生合并或分立后,其證券評估資格能否繼承?
答:這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在合并或者分立后仍然存續,且仍滿足81號文第一條第(二)款第2項至第7項條件的,其證券評估資格繼續有效。第二種情況是,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設的機構,不能繼承原機構的證券評估資格,只有滿足81號文第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全部條件,才可申請證券評估資格。第三種情況是,具有證券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被其他資產評估機構合并的,根據81號文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其證券評估資格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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