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辦公廳昨日發布《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鼓勵信托公司開展公益信托業務支持災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鼓勵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開展公益信托業務,以支持災后重建。
《通知》稱,為幫助和支持災區重建工作,銀監會鼓勵信托公司依法開展以救濟貧困、救助災民、扶助殘疾人,發展醫療衛生、環境保護,以及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事業等為目的的公益信托業務。信托公司設立公益信托并擔任受托人,應經有關公益事業管理機構批準,并可以爭取公益事業、稅收等管理部門的支持,可以通過媒體等方式公開進行推介宣傳。
對于公益信托委托人的性質、數量及規模,銀監會并未做出限制。《通知》表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機構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其數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額不受限制。
為防范風險,《通知》規定公益信托只能投資于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及中國銀監會允許投資的其他低風險金融產品。同時,公益信托財產及其收益必須全部用于公益事業,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亦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確指出,受托人管理費、信托監察人報酬每年度合計不得高于公益信托財產總額的千分之八。《通知》還要求,信托公司需將公益信托及受托人、信托監察人的基本資料,以及公益信托的目的、存續期限、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受益人范圍及選定的程序和方法、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方式、受托人管理費及信托監察人報酬的收取標準、信托終止時信托財產的歸屬及交付方式等內容訂立公益信托文件,并報銀監會和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備案。
此外,為監督公益信托的運營,《通知》要求每個公益信托均應設置獨立的信托監察人,公益信托監察人與信托公司不得有任何關聯關系。信托公司應當至少每半年做出公益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產狀況報告,經信托監察人認可后,報中國銀監會和公益事業管理機構備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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