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市場本身也存在一定風險,特別是再保險接受人的償付能力、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等因素,對分出公司的穩定經營和健康發展影響重大?!北1O會今日發布《關于再保險業務安全性有關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重點就再保險分出公司如何強化對再保險業務的風險管理和選擇再保險接受人提出具體明確的要求。
《通知》要求,再保險分出公司要每年審核公司再保險計劃,建立科學的再保險業務評價標準,對包括再保險風險在內的風險狀況進行檢查并定期進行風險評估,建立識別、評估和監控風險的機制。分出公司要按照公司再保險戰略制定清晰的政策和程序,審慎選擇再保險接受人,科學制定再保險方案,評估再保險業務安全性,并定期審核每一份合約再保險合同。
《通知》具體明確,分出公司總精算師應切實履行其制定或參與制定再保險制度、審核或參與審核再保險安排計劃的職責,尚未建立總精算師制度的分出公司,由其精算責任人暫時代行上述職責,分出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機構的,應在總公司授權下依法合規經營,提高內控執行力,規范分公司再保險業務管理操作。
《通知》首次明確,再保險分出公司選擇再保險接受人,除核保險、航天保險外,合約再保險業務的首席接受人或最大份額接受人應為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保險公司、或最新財務實力評級至少應符合標準普爾評級應不低于A-、A.M.BEST評級應不低于A-、穆迪評級應不低于A3、惠譽(Fitch)評級應不低于A-四項標準之一的保險機構。
針對合約再保險業務的其他再保險接受人,《通知》首次明確應為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保險公司、或最新財務實力評級至少應符合標準普爾評級應不低于BBB、A.M.BEST評級應不低于B++、穆迪(Moodys)評級應不低于Baa、惠譽(Fitch)評級應不低于BBB這四項標準之一的保險機構。
“除核保險、航天保險外,再保險接受人的實收貨幣資本金不得低于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并且當合約再保險業務的首席接受人或最大份額接受人為非專業再保險機構時,其實收貨幣資本金不得低于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薄锻ㄖ芬笤俦kU接受人的償付能力應符合公司注冊地監管當局關于償付能力的有關規定,在再保險合同起期的前2個會計年度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再保險分出公司應及時了解再保險接受人的償付能力狀況,如果在再保險合同存續期內,再保險接受人財務實力評級連續3年低于本通知要求時,分出公司應考慮采取適當措施降低風險。按《通知》規定,此通知適用于自2008年1月1日及此后起期的再保險合同以及轉分保合同。(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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