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以來,政府把建立合作醫療制度作為建立農村醫療保障的主要政策手段,2008年已經基本實現了全國農村“新農合”制度全覆蓋的目標。這是歷史性的進步,但“新農合”制度在投資和待遇水平等方面與城鎮職工和居民仍然存在著制度設計上的差異,且難以滿足城鄉流動人口的醫療保障需求。因此,為了落實科學發展觀“城鄉統籌”的要求,必須盡快打破城鄉二元結構的醫療保障制度,建立城鄉一體的醫療保障體系
十七屆三中全會對當前我國社會有一個基本判斷:我國已“進入著力破除城鄉二元結構、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重要時期”。城鄉一體化不僅是城鄉規劃布局、產業分工、基礎設施一體化,還體現在城鄉就業、教育、衛生和社會保障一體化。上世紀80年代以來,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和醫療資源二元結構的差異呈不斷擴大趨勢。隨著本世紀初“三農”問題受到中央和全社會的廣泛關注,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得到重視。2003年,第三次國家衛生服務調查顯示,全國有45%的患病農民應就診而未就診,30.3%的患病農民應住院而未住院。一旦農民得了大病,生活就會陷入困境。“脫貧三五年,一病回從前。”“住一次醫院,一年活白干。”就是這種現象的真實寫照。
2003年以來,政府把建立合作醫療制度作為建立農村醫療保障的主要政策手段,通過試點和逐年推廣,2008年已經基本實現了全國農村“新農合”制度全覆蓋的目標。無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施使得農民看病就醫問題得到了一定的改善。通過大病統籌制度,一部分得大病的農民享受到“新農合”帶來的實惠,看病就醫率有所上升,醫療負擔有所減輕,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情況有所緩解。農民看病由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完全自費的“無人管”到大病統籌補助的“有人管”,這是歷史性的進步。
“新農合”由政府主導直接出資補足參加農民
之所以將現在農村推行的合作醫療稱為“新農合”,是因為與改革開放前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比,“新農合”有以下幾個特點:
其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加強了政府的責任。過去的合作醫療主要依靠鄉村社區自行組織、農民自愿參加;合作醫療資金,主要靠個人繳納和村級集體經濟補貼,政府各級財政不負籌資責任。“新農合”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并直接出資對參加農民予以補足的制度,是政府主導下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中央和地方財政每年都要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支持,是中央對農村“多予、少取”惠農政策目標的實現形式。
其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大病統籌”為主,重點解決農民因患大病而出現的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而過去的合作醫療主要解決小病小傷,抗風險能力差。同時,“新農合”還要建立醫療救助制度,即對于特困戶、五保戶、交不起合作醫療經費的或自付醫療費用無法承擔的,國家設立由政府投資和社會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籌資的專項基金,實行醫療救助制度,給予他們一定的補貼。
其三,新型合作醫療以縣為單位進行統籌。一個縣的人口,大縣有100多萬,小縣也有20萬-30萬,統籌的范圍大,互助共濟、抗御疾病風險的作用就大;而過去的合作醫療一般都以村為單位(2000左右人口)統籌,少數以鄉為單位(2萬-3萬人口)統籌,互助共濟的能力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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