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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一是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出的查封、扣押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二是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出的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暫扣、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三是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等有關事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四是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中止、撤銷、注銷決定不服的;五是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征收排污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六是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這一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以傳真方式提交的,應當及時補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原件及有關材料,審查期限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原件及有關材料之日起計算。申請人口頭申請的,應當由本人向環境行政復議機構當面提起,環境行政復議機構應當當場制作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筆錄,并由申請人核對后簽字確認。
環境行政復議機關和被申請人應履行哪些職責?
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分別做出如下處理:
一是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及《環境行政復議辦法》第七條規定、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且提交材料齊全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予以受理;二是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及《環境行政復議辦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送達申請人;三是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及《環境行政復議辦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制作行政復議告知書送達申請人;申請人當面向環境行政復議機構口頭提出行政復議的,可以口頭告知,并制作筆錄當場交由申請人確認。錯列被申請人的,環境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制作行政復議告知書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
環境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制作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筆錄復印件以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有關材料的副本應一并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答復書,對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事實及理由進行答辯,并提交當初做出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交上述材料的,視為這一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環境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依法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