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礦業與中石油緣何不提賠償
距7月3日紫金礦業污染泄漏已一個月。在最近半個月與紫金礦業相關的消息里,除了被拿下的相關責任人級別越來越高外,基本不涉及實質性內容,包括對環境整治的花費和對受損民眾的賠償等。(《北京晨報》8月3日)
與此相仿,針對大連管道爆炸事故,中石油方面已按“承包商事故”的口徑進行內部通報,表明或僅對本次事故負次要責任。而記者在按登記地址尋訪承包商時,所在地工作人員均表示未聽說過這家公司。(東方網8月3日)
兩起造成當地生態嚴重污染的重大事故,事發都已有很長時間,但無論是紫金礦業還是中石油,都在百般推脫自己的責任:紫金礦業通過聲明,把事故責任由“天災”變為“人禍”,于是只見相關官員一個接一個下臺,但紫金礦業毫發無損,更不用提賠償了。至于中石油,一句輕飄飄的“負次要責任”,幾乎將自己推得一干二凈,而負主要責任的承包公司又根本找不到人,賠償自然也無從談起。
于是乎,兩家企業在上杭和大連都造成了無法估量的污染損失,當地生態環境究竟會發生怎樣的惡化,現在依然無法預期,然而造成污染的兩家企業卻都在利用自己的影響力,千方百計地玩文字游戲,以最大程度地減輕自己的責任與賠償。如果考慮到在2005年的吉林松花江污染事故中,中石油方面同樣沒有進行任何賠償,僅僅付給當地政府500萬元,并向當時的環保總局繳納了100萬元罰款,便將此事不了了之,那指望中石油或紫金礦業對污染事故進行賠償,無疑有些類似于紙上談兵。
而同樣的事故發生在國外,則大不相同:BP公司租賃的鉆井平臺在美國墨西哥灣發生爆炸后,美國政府就要求BP出資200億美元建立賠償基金。何以BP逃脫不了賠償責任,而中石油與紫金礦業卻已經幾乎逃出重罰?我想,一個關鍵問題就在于國家缺乏一個針對造成重大污染之后該如何賠償的法律。僅靠國家環保部來開罰單,而不是通過法律程序進行訴訟,無疑讓中石油與紫金礦業這樣的污染大戶暗自竊喜。
正是因為制度縫隙依舊,使得中石油與紫金礦業即使面臨所有媒體指責,也依然敢玩太極推手,也依然敢只字不提賠償金額。法律的缺位,讓松花江流域與上杭地區受到污染影響的百姓,只能接受污染,卻索賠無門。
這樣一個只污染不賠償的結局,顯然是常人無法想像的,具體到紫金礦業與中石油兩大企業造成的污染事例,身為國內標志性國企的中石油,無論如何應展示出自己身上背負的社會責任感,對造成的重大污染有所擔當。而不是絞盡腦汁想盡一切辦法鉆制度的空子,以此將自己的損失減到最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