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哥本哈根會議,于慶泰介紹說,哥本哈根會議是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一次重要會議,我們認為,這次會議的目標是在進一步加強《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方面取得積極的成果,重點是就減緩、適應、技術轉讓和資金支持做出明確、具體的安排,一是要確定發達國家在《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應當承擔的大幅量化減排指標,確保未批準《京都議定書》的發達國家承擔具有可比性的減排承諾;二是做出有效的機制安排,確保發達國家能夠兌現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支持的承諾;三是發展中國家在得到發達國家技術、資金和能力建設支持的情況下,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下根據本國國情采取適當的適應和減緩行動。
于慶泰強調,哥本哈根會議取得成功的關鍵是要堅持《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堅持“巴厘路線圖”授權。中國政府將繼續以積極、建設性態度參加最后階段的談判,與國際社會一道為推動哥本哈根會議取得成功發揮積極、建設性作用。
隨后,于慶泰大使回答了記者提問。
關于中方對丹麥宣布放棄在哥本哈根會議上形成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以一個具有政治約束力的文件取而代之持何態度,于慶泰表示,會議成果的實質內容要比成果文件的名稱更為重要。不論哥本哈根會議的最終成果叫什么名稱,它都應當遵循《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巴厘路線圖”所確立的原則和有關規定,其結果不能偏離“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這一基本原則。另外,哥本哈根會議的最終成果應鎖定在過去兩年談判中有關各方已經實現的進展和取得的共識。
關于中國是否認為哥本哈根會議仍有可能達成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于慶泰表示,一個會議產生的最終文件,它的實質內容核心是關鍵。過去兩年我們在談判過程中確實用了許多時間放在一些邊緣問題和技術問題上,沒有按照“巴厘路線圖”的要求聚焦到談判進程的核心任務上,我們為什么談了兩年沒有取得足夠的進展,我的看法是因為發達國家在談判過程中沒有顯示出足夠的誠意來,這也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的一致看法?,F在哥本哈根會議距離我們還有非常短的時間,我們應該致力于用好余下的時間推動哥本哈根會議取得成果,即遵循《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基本原則和“巴厘路線圖”的有關規定,鎖定談判過程中已經取得的進展。
關于在哥本哈根會議上各國是否都應承擔更多責任,于慶泰表示,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我們講什么,而在于我們做什么。中國人的一個理念是言必信,行必果。如果我們說到的事情做不到,同時又講我們要做更多的事情,結果未必好。我們對哥本哈根會議的期待和要求是很簡單的,即大家應該做承諾做的事情,把承諾落到實處。
關于中國對哥本哈根會議有何期待,于慶泰表示,在未來的談判中,我們會繼續以積極、建設性的態度與各方一道努力去推進共識,推動成功。我們的立場和態度非常明確,哥本哈根會議是一次非常重要的國際會議,為了人類共同利益,為了有效地應對氣候變化,這次會議應該成功,也必須成功。中國對會議成果的要求是非常明確的,即各自國家切實履行自己應該承擔的義務和應該采取的行動,也就是說,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和有關規定,各自國家把自己應該承擔的義務、應該采取的行動做好,這樣我們就可以有一個成功的哥本哈根會議。
關于國際上要求中國等新興發展中國家在氣候變化問題上承擔更多的責任,于慶泰表示,在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方面,我們需要有一個合作的基礎,這個基礎就是“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這是整個國際社會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共同確立的原則??茖W家的研究表明,我們今天面對的氣候變化問題是發達國家在過去一兩百年的時間里,在其工業化的過程中長期排放二氧化碳累計造成的結果。從1750年到現在,大氣當中累計排放的二氧化碳有80%以上是發達國家排放的,這是我們今天面對氣候變化問題的根本原因。從這個意義上講,發展中國家是受害者,所以在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過程當中,我們必須明確兩點:第一,這是共同的挑戰,需要我們攜手應對。第二,根據歷史責任,根據各自國家的能力,要作出不同的貢獻。公約對于發達國家應承擔的義務和發展中國家應該采取的行動做了明確規定。這不是發展中國家或中國的主張,而是包括發達國家在內的整個國際社會的共識。否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這一原則,也就損害了國際合作的基礎。因此,要求中國、印度和其他一些發展中國家承擔類似于發達國家的義務是不公平的,也違背了公約所確立的這一原則。對于發達國家來講,他們應該更多考慮是如何把自己的承諾落在實處,而不是向發展中國家提出種種與公約原則相背離的不合理要求。
對于有人認為歐盟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作出許多承諾,而中國的承諾則非常模糊,于慶泰表示,歐盟確實作出了許多承諾,但如果把其行動同承諾比較一下,還有相當的差距。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包括歐盟在內的發達國家承諾在2000年把自己的溫室氣體排放降低到1990年的水平,我們可以看一看歐盟國家在2000年是不是在行動上履行了承諾?!毒┒甲h定書》規定了每一個歐盟國家應該實現的減排指標,也就是在2008年到2012年這5年時間里,不同的歐盟國家要以一定的百分比減少自己排放的水平,基礎年是1990年,不同國家有不同的指標,大致說來對歐盟的整體指標應該是7%—8%,這也是歐盟的承諾。現在已經是2009年底,我們注意到有些歐盟國家的排放并沒有減下來,反而在增加。此外,在公約中,包括歐盟在內的發達國家都承諾要在氣候變化領域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轉讓,幫助發展中國家增強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這是上個世紀1992年作出的承諾,到目前為止基本上沒有落實到行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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