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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修正
8月24日,中國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下稱“草案”)正式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草案內容顯示,中國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將全面獲得政府財政補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上網電價管理也將進一步完善。
周珂說:“可再生能源法正在修改,這次突出政府的一種宏觀調控功能,重點是財政補貼,對此業內還有不同看法,認為過度強調行政性,是否與市場經濟一致?我則堅持認為思路是對的,其實,在這方面美國落后于歐洲,尤其是英國可再生能源法走的遠,強調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如電力、運輸、供暖三個領域政府規定一些指標,但指標實施靠市場,如果經綠色許可,可再生能源代替傳統的高碳能源,例如,企業發明一項技術替代傳統能源,有綠色許可,就可進入市場交易,自己若不能解決,就到市場買,這降低了成本,為可再生能源增加活力。
日前,中國一官員說,英國2008年沒完成可再生能源替代規劃指標任務,政府把約80%的指標豁免了,表明通過市場機制運作,還是不成熟的,在英國這樣市場機制比較發達的國家尚不成功,可想其在發展中國家的后果。可再生能源是高端經濟領域,新事物剛產生就推向市場的思路是有缺陷的,比英國更壞的情況是可能走向反面,如果一旦實施不利,將有礙健康發展,所以,中國注重行政主導功能的思路在現階段是對的。”
目前,《能源法》已經提交到國務院法制辦,預計今年將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審議。中國非常重視《節約能源法》、《能源法》。早在2005年,中國就了制定《可再生能源法》,能源問題是中國經濟發展面臨的嚴峻的瓶頸問題,解決瓶頸問題應把節約放在第一位,走獨立自主的道路,發展低碳經濟,在能源結構上尋找可保持恒定性的能源來替代不可再生的能源是大的方向,中國一定要發展。修改是因可再生能源法存在一些問題,與歐美有一定區別,結合中國實際問題,制定對策、法律。在可再生能源、規劃環評全國立法是非常慎重的。所以專家主張各地方在大的框架下,應制定切實可性的法規細則。中國地域差距大,有的穩定性強,有的脆弱,各地可再生能源作為資源不同,不能全國一刀切。如風能,沿海地區、西部高原地區、中部、東部情況各不相同,而四川老陰天就不能建設太陽能。
其中,國家財政支持很重要,如風能,西部地區資源豐富,但經濟上落后,比傳統發電成本高,需要中央財政的支持,以后還可通過生態補償機制解決,總之,需要宏觀的合理指導安排。 (馬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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