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彰顯負責任的大國形象
氣候變化是環境問題,但歸根到底是發展問題。問題出現在發展進程中,就應該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解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我們始終堅持《政府間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因為它既反映了不同國家經濟發展水平、歷史責任、當前人均排放水平的差異,又是未來國際合作得以維系并取得進展的基礎。發展中國家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進程遠未完成,發展經濟、改善民生的任務尤為艱巨,這些國家不應該也不可能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采取超出其責任和能力的措施。這一點尤其要特別強調。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深受氣候變化的影響,但是作為負責任的大國,黨和政府高度重視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明確提出“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為保護全球氣候作出新貢獻”這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任務。
2006年中國政府制定了第十一個五年(2006-2010年)規劃,其確定的節能目標是到2010年單位能耗比2005年下降20%,污染物排放總量下降10%。2007年6月4日《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正式發布。“國家方案”涵蓋調整經濟結構,推進技術進步,提高能源效率等多個方面,是我國第一部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性文件,也是發展中國家在氣候變化領域的第一部國家方案,彰顯了負責任大國的形象。
依靠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
應對全球氣候變化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特別是要重視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制度建設。
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立法,對政府應對氣候變化的公共職能進行規范,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科學應對氣候變化的主流。1998年4月28日,日本政府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氣候變化專門法律《氣候變暖對策法》。2007年11月,英國正式公布了《氣候變化法案》,成為世界上第一個以立法框架確定減排目標的國家,該法案為今后50年英國應對氣候變化規定了具體計劃和目標。此外,美國、德國、蘇格蘭、新西蘭、孟加拉等國家也在探索通過立法來應對氣候變化。近年來,我國一些地方在應對氣候變化立法方面也做了很多有益探索,青海、黑龍江、四川等地應對氣候變化的地方立法工作已經啟動,其中《青海省應對氣候變化辦法》已進入征求意見的階段,這也為在國家層面上研究制定應對氣候變化法提供了實踐基礎。
應當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制度。一是以法律規范形式明確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方針和原則,構建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合作、國內協調的體制機制。二是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在應對氣候變化中的主導作用,明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應對氣候變化工作中的職責和分工,統籌協調各級政府和部門的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三是規范應對氣候變化專項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納入各級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統籌協調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四是明確適應氣候變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規范氣候變化監測、評估、水資源保護利用、農牧業建設、生態保護、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建設、氣候可行性論證,等等,提高應對全球氣候變暖背景下的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及其衍生災害的防范能力。五是明確減緩氣候變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規范各級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在生態保護和建設、產業布局、節能減排、農牧區能源建設、減少廢排放、循環經濟、建筑節能方面的職責和義務。六是建立公開、透明、有序的信息發布制度,明確應對氣候變化的科學評估報告、政策信息的統一發布制度。七是強化應對氣候變化的科學研究,我國已有的研究工作布局、內容和前瞻性等不足以支撐現在和將來復雜的國際談判,應扣緊國際科技前沿和國家戰略需求雙重目標,實事求是安排部署,扎扎實實提高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科技實力,提高中國科學和技術界在國際氣候變化科學領域的話語權。
(作者系中科院寒旱所冰凍圈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中國氣象學會理事長,中國科學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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