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環保:
不是不合法只是早人一步
分期付款減輕罰款支付壓力,但有未違法的企業負責人有不同看法,認為這樣降低了對企業非法排污的懲戒力度,是變相的縱容。
“行政罰款分期付款不是我們首創,我國《行政處罰法》對此有明文規定,只是我們早他人執行而已。”蔣雪蓮說,當初決定實施時,他們也矛盾過,最終初定,只對首次出現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實施,“對于多次違法的企業能不能適用,我們也已在研究了。”
記者查實,《行政處罰法》第52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就蔣雪蓮個人看來,能適用于所有環境違法企業,“罰款額度的圈定,視情節、后果而定,也就是說,會一次比一次嚴重,分期付款不能少付錢。”
記者也采訪了杭州市各區環保局,但大部分認為這存在執法難題,尤其是企業是否困難難界定。
律師:
經濟是否困難難界定
不宜長期推行
“經濟是否困難,執法部門很難界定。”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王惠林律師說,這可能也是法律法規有規定,但相關執法機關一直沒有實施或很少實施的原因。
王惠林說,行政執法講究效率優先,要求公正、高效,降低行政辦事的成本,保證執法的權威性嚴肅性。“罰款分期付款,其實就是執法部門自找麻煩,既要辦理分期付款手續,又要進行催繳。”
不過,眼下處于經濟不景氣的特殊時期,企業遭遇實際困難,執法部門可以考慮短時實施,但他認為,這不適合長期或無期限實施,因為這容易出現執法漏洞,比如,經濟困難企業的界定標準是什么?鄉鎮政府如何界定它,環保局又如何審核它?
公共管理學學家:
慎用越是金融危機越要嚴管
“慎用。保護環境是大事,環保行政執法不能因為金融危機而降低要求,降低懲戒力度,環保部門要當好‘醫生’,幫助企業根治問題。”浙江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院長姚先國觀點尖銳,“就像管一個調皮的孩子,不能因為生病了就可以容忍他犯錯的道理是一樣的。”
他說,金融危機時,恰好是企業經濟轉型期,越是這樣,越要嚴管環境違法企業。他認為,環保部門對從事高污染生產、對保護環境不舍得花錢、老想著偷排漏排省錢的企業,就應該在發現違法行為時,及時制止并引導他們轉型,減少污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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