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由環境保護部部常務會議于2月20日審議通過,環境保護部3月11日下發了《關于印發〈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意見〉的通知》(環發〔2009〕24號)。
近年來,各地環保部門在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方面進行了不少有益的實踐。各級環保部門應總結和交流環境行政處罰工作的經驗和教訓,不斷提高執法人員正確運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水平。同時,應建立健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機制,對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明顯不當、顯失公正或者其他不規范的情形,要堅決依法予以糾正。
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環保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酌情決定對違法行為人是否處罰、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的權限。
正確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嚴格執法、科學執法、推進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近年來,各級環保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過程中,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對于準確適用環保法規,提高環境監管水平,打擊惡意環境違法行為,防治環境污染和保障人體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行政處罰工作中,一些地方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不當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問題,個別地區出現了濫用自由裁量權的現象,甚至由此滋生執法腐敗,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應當堅決予以糾正。
為進一步規范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提高環保系統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預防執法腐敗,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準確適用法規條款
1.高位法優先適用規則
環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環保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環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政府規章;省級政府制定的環保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規章。
2.特別法優先適用規則
同一機關制定的環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3.新法優先適用規則
同一機關制定的環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4.地方法規優先適用情形
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依據環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授權,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的具體規定,與環保部門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優先適用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
5.部門規章優先適用情形
環保部門規章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作出的實施性規定,或者環保部門規章對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而國務院授權的環保事項作出的具體規定,與環保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優先適用環保部門規章。
6.部門規章沖突情形下的適用規則
環保部門規章與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的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優先適用根據專屬職權制定的規章;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優先于一個部門單獨制定的規章;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應當按程序報請國務院裁決。
二、嚴格遵守處罰原則
環保部門在環境執法過程中,對具體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確定處罰種類、裁定處罰幅度時,應當嚴格遵守以下原則:
7.過罰相當
環保部門行使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正原則,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環境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8.嚴格程序
環保部門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應當遵循調查、取證、告知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和救濟權。對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的環境違法案件,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并集體討論決定。
9.重在糾正
處罰不是目的,要特別注重及時制止和糾正環境違法行為。環保部門實施環境行政處罰,必須首先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明確提出要求改正違法行為的具體內容和合理期限。對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治理、限產限排、停產整治、停產整頓、停業關閉的,要切實加強后督察,確保各項整改措施執行到位。
10.綜合考慮
環保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既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也不得排除相關因素,要綜合、全面地考慮以下情節:
(1)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者手段;
(2)環境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3)環境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
(4)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環境違法行為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6)環境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11.量罰一致
環保部門應當針對常見環境違法行為,確定一批自由裁量權尺度把握適當的典型案例,作為行政處罰案件的參照標準,使同一地區、情節相當的同類案件,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基本一致。
12.罰教結合
環保部門實施環境行政處罰,糾正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遵守環保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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