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
1、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者手段;
2、環境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3、環境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
4、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環境違法行為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6、環境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五、量罰一致。應當針對常見行為,確定一批尺度把握適當的典型案例,作為行政處罰案件的參照標準,使同一地區、情節相當的同類案件,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基本一致。
六、罰教結合。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遵守環保法律法規。
就如何合理把握裁量尺度,《意見》認為,
一、從重處罰
1、主觀惡意的,從重處罰。惡意環境違法行為,常見的有:“私設暗管”偷排的,用稀釋手段“達標”排放的,非法排放有毒物質的,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即建成投產”以及“以大化小”騙取審批的,拒絕、阻撓現場檢查的,為規避監管私自改變自動監測設備的采樣方式、采樣點的,涂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拒報、謊報排污申報登記事項的。
2、后果嚴重的,從重處罰。造成飲用水中斷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群眾反映強烈以及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從重處罰。
3、區域敏感的,從重處罰。為對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居住功能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從重處罰。
4、屢罰屢犯的,從重處罰。環境違法行為人被處罰后12個月內再次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從重處罰。
二、從輕處罰。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環境違法行為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積極配合環保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環境違法行為所致環境污染輕微、生態破壞程度較小或者尚未產生危害后果的,一般性超標或者超總量排污的,從輕處罰。
三、單位個人“雙罰”制。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除對該單位依法處罰外,還應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對其中由國家機關任命的人員,應當移送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四、按日計罰。環境違法行為處于繼續狀態的,可規定,嚴格按照違法行為持續的時間或者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時間,按日累加計算罰款額度。
五、從一重處罰。同一環境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具有包容關系的多個法條的,應當從一重處罰,對于違法行為觸犯的多個相關法條,應當選擇其中處罰較重的一個法條,定性并量罰。
六、多個行為分別處罰。一個單位的多個環境違法行為,雖然彼此存在一定聯系,但各自構成獨立違法行為的,應當對每個違法行為同時、分別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意見》最后要求,各執法部門要綜合運用懲戒手段,包括:
一、環境行政處罰與經濟政策約束相結合。對嚴重污染環境的違法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通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業、證券業監管機構及商業銀行,為信貸機構實施限貸、停貸措施和證監機構不予核準上市和再融資提供信息支持。
二、環境行政處罰與社會監督相結合。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方式,公布環境行政處罰的權限、種類、依據,并公開社會責任意識淡薄、環境公德缺失、環保守法記錄不良、環境守法表現惡劣并受到處罰的企業名稱和相關《處罰決定書》,充分發揮公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
對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企業,還可報告有關機關,通報有關團體及行業協會,撤銷違法企業及其責任人的有關榮譽稱號。
三、環境行政處罰與部門聯動相結合。對未依法辦理環評審批、未通過“三同時”驗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等違法行為,查處后,應按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移送工商部門查處;對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應當移送規劃、土地管理部門依法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四、環境行政處罰與治安管理處罰相結合。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過程中,阻礙環保部門監督檢查、違法排放或者傾倒危險物質等行為,涉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五、環境行政處罰與刑事案件移送相結合。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人涉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等犯罪,依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
六、環境行政處罰與支持民事訴訟相結合。對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當事人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當事人要求提供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執法情況的,環保部門應當依法提供相關環境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