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0日在山西省環保局獲悉,全國第一部針對重點工業污染源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規《山西省重點工業污染監督條例》已通過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將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所稱的重點工業污染是指我省境內的煤炭、火電、冶金、化工、焦化、建材、制藥等行業的工業污染。
《條例》明確了市長、縣長、區長是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第一負責人”,上級環保部門可以依法查處下級人民政府執法不力、執法不到位等失職瀆職行為,同時規定,禁止在生活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設任何生產設施,禁止在城鎮規劃區、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濕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人文遺跡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
違反《條例》規定的在建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恢復原貌,已投入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停止建設、恢復原貌或者未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費用由排污企業承擔。(張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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