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與國家環??偩钟诮蘸炗啞笆晃濉彼廴疚锟偭肯鳒p目標責任書。責任書要求,到2010年年底,青海省COD(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控制在7.2萬噸(最大允許排放總量不超過環??偩趾硕ǖ呐欧帕?。其中,黃河流域COD排放量控制在6.6萬噸,在2005年基礎上削減0.4萬噸,削減率5.7%。
今后,青海省要繼續鞏固工業污染源達標排放成果,凡是水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的企業實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間應予限產、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停產整治。2006年年底前,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不低于60%,并逐步提高。對化工、造紙、印染、釀造、石油等污染物總量負荷較高以及有嚴重污染隱患等類企業,依法實行強制清潔生產審核。自2007年起,對仍不能滿足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企業限產限排,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自2009年起,所有排污單位實行持證排污。
加強對重點工業污染源的監管,2008年年底前,重點排污企業和城鎮污水處理廠要在指定位置安裝自動監控裝置,并與環保部門聯網。同時,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要與污水再生利用統籌考慮,城鎮污水處理廠和管網建設實行廠網并舉,管理先行。2006年年底前,所有城市、建設污水處理廠的縣(市)必須征收污水處理費,地級以上城市污水處理費不低于每噸0.7元,建設污水處理廠的縣(市)污水處理費不低于每噸0.5元。2010年,初步實現規?;笄蒺B殖企業的污水穩定達標排放和無害化處理,基本解決因水污染導致的農村地區人畜飲水問題。(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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